作者:程阳、王伟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条款规定了工会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四十七条对于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作出了规定,即:“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对于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上述司法解释(一)仅针对“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通知、应当如何通知并未明确。针对该问题,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01
未建立工会的,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履行告知工会的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02
未建立工会的是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无明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主张违法解除的依据
03
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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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阳 高级合伙人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chengyang@lantai.cn
程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兰台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牵头合伙人。程阳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团队出版《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获The Legal 500 指南推荐,入选ALB客户首选律师。
作者:王伟娜 合伙人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wangweina@lantai.cn
王伟娜律师,University of Ballarat,工商管理硕士,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经验丰富,审理、代理众多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擅长从多发的诉讼、合规风险控制等角度为客户构建策略方案。参与出版《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牵头编写《调解工作指引手册》劳动业务部分,在多家报纸和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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