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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2023)云0630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公诉机关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虎,1962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第一届昭通仲裁委副主任兼副秘书长、第二届昭通仲裁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第三届昭通仲裁委主任。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刑诉〔2022〕Z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枉法仲裁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2023年1月17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立案后于2023年6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邱启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虎及其辩护人李春光、万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略)
二、枉法仲裁罪(略)
三、挪用资金罪(略)
四、职务侵占罪(略)
案发后,黄某虎主动上交违法违纪款共计:253.071708万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黄某虎在担任昭通仲裁委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资金18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仲裁活动中出具虚假裁决文书,情节严重;在担任昭通仲裁委主任期间,挪用昭通仲裁委资金50.5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归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将昭通仲裁委资金49.1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枉法仲裁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提出,黄某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其主动交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枉法仲裁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缴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黄某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作出公平判决。
被告人黄某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黄某虎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犯罪金额应为20万元,(略)2.公诉机关指控黄某虎挪用资金罪不成立。(略)3.公诉机关指控黄某虎职务侵占罪不成立。(略)4.公诉机关指控黄某虎枉法仲裁罪已过追诉时效。(略)5.玉溪汇励会计师事务所及鉴定人员无鉴定资质,(略)
6.若认定黄某虎收受金泰公司20万元及枉法仲裁的事实成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枉法仲裁罪,鉴于黄佑虎具有自首、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枉法仲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黄某虎的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辩护词中建议对黄某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枉法仲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8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黄某虎任第二届昭通仲裁委副主任兼秘书长。2017年1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黄某虎任第三届昭通仲裁委主任。黄某虎在担任昭通仲裁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黄某虎在仲裁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授意他人出具虚假裁决文书。黄某虎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借款形式从昭通仲裁委借出资金归个人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
(一)2014年10月22日,中特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与云南华电镇某某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某某公司”)因运输合同发生纠纷,中某公司向昭通仲裁委申请仲裁。2014年12月19日,华电某某公司向昭通仲裁委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2015年3月,为加快反仲裁进度,华电某某公司张某1和杨某找到时任昭通仲裁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的被告人黄某虎请其帮忙协调案件进度,之后张某1安排杨某送给黄某虎5万元。随后黄某虎向书记员郑某1过问案件情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略)
(二)2014年11月6日,吴某代表的陆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与董某代表的云南中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某公司负责“某某”工程的施工。双方因产生合同纠纷,金某公司向昭通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12月16日,昭通仲裁委作出(2017)昭仲裁字第80号裁决书,因不满仲裁裁决结果,吴某代表金某公司找到时任昭通仲裁委主任被告人黄某虎,黄某虎让金末公司先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昭通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然后由其出面协调将案件重新仲裁。
几天后,吴某到黄某虎办公室送给黄佑虎现金20万元,请其帮忙协调关系。2020年2月4日,在黄某虎的安排下,昭通仲裁委向昭通中院提出将案件发回,重新进行仲裁的申请。昭通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2020)云06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中止撤销程序。
2020年5月23日,昭通仲裁委作出(2020)昭仲裁重字第1号裁决书,董某、中某公司均不满该裁决,向昭通中院申请撤销裁决。为了得到有利判决,吴某到昭通仲裁委找到黄某虎请其帮忙,并送给黄某虎现金60万元。黄某虎便到昭通中院找相关人员协调案件,2020年8月17日,昭通中院裁定撤销昭通仲裁委(2020)昭仲裁重字第1号裁决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略)
3.被告人黄某虎供述和辩解,证实2019年底的一天,言广律师事务所姜某律师带着吴某到他的办公室,反映金某公司与中某公司、董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裁决书少裁决了80万元给金某公司,请求补正。他说补正不行,只能由金某公司向昭通中院申请撤销,他可以去做一下工作,让昭通中院发回昭通仲裁委,由昭通仲裁委重新仲裁。后来吴某到仲裁委送了20万元现金给他,请他帮忙到昭通中院协调疏通关系将仲裁裁决书发回昭通仲裁委重新仲裁,他答应之后就去昭通中院找案件承办法官唐某,提出昭通仲裁委在仲裁案件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问题,唐某就叫昭通仲裁委写一个申请交给昭通中院,他们就把这个案件撤销发回重新仲裁。
昭通仲裁委重新作出仲裁裁决之后,吴某又找到他说第二次仲裁裁决书收到了,但中某和董某又向昭通中院申请撤销这次仲裁裁决,吴某请他帮助协调昭通中院,一是尽量维持裁决书的结果,二是尽量把这个案件办理快点。过了几天,吴某拿了60万元现金到他的办公室,说其中的20万元是给他的,另外40万元请他拿去送给昭通中院法官。他说20万元他可以收下,另外40万元法官是不会收的。吴某说把这40万元放在他这里,由他自行处理。后来,他知道这个案件在昭通中院法官戴某手里,他就打电话联系戴某请其尽量维持这个裁决结果,戴某讲案件看完之后再说,他又到昭通中院找副院长吉某、承办人戴某协调案件。过了一个多月,戴某打电话说这个案件维持不了,要撤销,因为两个合同只有一个合同有仲裁条款,另外一个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所以昭通仲裁委没有管辖权,要撤销裁决。
吴某收到昭通中院撤销案件的裁定后又找到他,他说只有重新向昭通中院起诉,还说要将吴某送给他的80万元退给吴某,吴某说钱就不用退了,就委托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向昭通中院起诉,之后他就和吴某约定,代理这个案件包括一审、二审的代理费为100万元,吴某原来给他的80万元视为已经交了的代理费,剩下的20万元等一审、二审结果出来之后再交,吴某同意了,但吴某担心他们还要收100万元的代理费,他就以滇东北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写了一个承诺书给吴某。之后他安排成某律师代理金某公司的案件,成某律师只知道代理费是20万元。吴某送他的80万元没有交到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都被他私人用了。
(三)2009年至2012年期间,因对驰名商标的需求,部分商家通过中介或者代理人找到时任昭通仲裁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的被告人黄某虎,希望支付一定的费用通过仲裁虚假商标侵权的方式认定驰名商标。黄某虎同意后安排时任昭通仲裁委的书记员许某具体负责办理虚假商标侵权仲裁案件。2010年6月11日至2012年1月12日期间,许某在办理虚假商标侵权仲裁案件过程中,从中介或者代理人齐某、张某5、陈某3、王某2处共计获得103.2万元,许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黄某虎6万元,转给黄某31.41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略)
3.被告人黄某虎供述和辩解,证实2007年至2010年期间,全国兴起驰名商标认证热潮,浙江、福建等地的企业就通过律师或者中介找到昭通仲裁委申请仲裁商标侵权的事情,申请人都是商标的实际持有者,被申请人都是申请人找来的“托”,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有商标侵权行为,被申请人都认可,仲裁委就制作仲裁裁决书确认侵权成立。
昭通仲裁委做虚假商标侵权仲裁案件是在2009年至2011年4月期间。2009年的时候,有一个湖北人(中介)到昭通仲裁委找到他说给他12万元要求仲裁委帮忙做6个商标侵权仲裁案件,这时他就知道湖北人要求做的这些商标侵权案件都是虚假仲裁。他收到12万元后,把钱全部交给许某,叫许某按湖北人的要求做6份商标侵权裁决书,不按仲裁程序走,就在卷宗里面完善签字手续,当事人签字后把裁决书发给当事人,案件的被申请人他让许某自己找,他提供了余某喜、杨某勇、艾某芬的身份证复印件给许某。他还让许某将12万元中的8万元存入到昭通仲裁委的对公账户上,另外4万元作为许某办理这6件案件的辛苦费。
许某、王某1、张某4都知道昭通仲裁委在办理虚假商标侵权仲裁案件。之后,他安排许某办理这些案件,提出收费标准如果案件当中有律师代理的,仲裁费不少于5000元,如果是中介直接找到仲裁委的案件,仲裁费不少于1万元至2.4万元;办案方式按之前办理的6件案件的方式办理;每件案件许某可以提1000元作为辛苦费;书记员是许某,仲裁员的名字可以在仲裁员名单里找,不要把他安排成仲裁员,许某表示同意。
2010年6月,网上开始炒作昭通仲裁委做虚假商标侵权仲裁案件,他发现许某办理的虚假商标侵权案件中有的裁决书把他列为仲裁员,甚至有些案件把他的儿子黄某、女儿黄某、女婿白某列为书记员。他就向许某提出今后的裁决书上不要把黄某、黄某、白某列为书记员,他们没有接触过这些虚假商标案件。许某就提出不想做了,他就承诺许某以后每做一件虚假商标侵权仲裁案件提成5000元或者6000元。
2011年4月,他让许某统计了一下,这些年做了大约150件商标案件,收费有80万元。他就对许某说现在网上炒作的厉害,害怕出事,就不做商标案件了。在2012年1月底2月初的时候,他的银行账户收到过许某转账的6万元,不知道是虚假商标案件的仲裁费还是其他仲裁费用。许某在收取中介费用后直接提取,剩余的费用是由许某交现金或者转账给仲裁委的出纳,有时许某也会转给他,他再交给出纳。律师代理的商标侵权案件是由律师自己找被申请人,中介带过来的由昭通仲裁委帮忙找被申请人。收取的费用都要交给仲裁委出纳入账,同时他也分钱给许某,刚开始时每件案件给许某1000元,后来给其每件5000元或6000元。
讯问中,黄佑虎通过对许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进行辨认后,其提出交易流水明细中显示从北京、浙江转账给许某的资金,他高度怀疑与仲裁委办理的虚假商标侵权案件有关,很可能就是要办理虚假商标侵权案件的中间人或者是代理人交的费用。从许某银行账户上转账给他和黄某的钱都是仲裁委办理虚假商标侵权案件的仲裁费用。
二、枉法仲裁的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0年3月30日期间,时任昭通仲裁委主任的被告人黄某虎授意许某以昭通仲裁委名义办理了浙江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天门业有限公司共6家公司的6件虚假商标侵权仲裁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略)
3.被告人黄某虎供述和辩解,证实黄某虎经对(2009)昭仲裁字第21号、第37号裁决书、(2010)昭仲裁字第3号、第18号、第30号、第34号裁决书进行辨认后,确认这6件案件是昭通××委裁决的虚假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他没有参与这6件案件的办理,这些案件的裁决书应该都是许某制作的,因为他在2009年的时候安排许某制作虚假商标仲裁案件。他认识(2009)昭仲裁字第21号、(2010)昭仲裁字第3号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王某1,(2010)昭仲裁字第18号案件中的被申请人王某,(2009)昭仲裁字第37号裁决书中的仲裁员王某兴没有实际参与办理该案,是许某从仲裁员名册中随意选取的,书记员列为黄某,实际上黄某没有参加该案的办理,许某为了规避风险,就把黄佑虎的家人拉进去防止黄某虎把虚假商标侵权仲裁案件的责任全部推给许某。黄某虎称其没有参与(2009)昭仲裁字第21号案件的办理,许某是该案的具体办理人。
三、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时任昭通仲裁委主任的被告人黄某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以借款方式向昭通仲裁委借出资金归个人使用,现已全部归还。经审查,黄某虎借出的资金中有50.545150万元,超过3个月以上归还。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略)
另查明,案发后水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从黄某虎处扣押21.21万元,黄某虎主动上交违法违纪款231.861708万元,共计:253.071708万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略)
本案还有如下综合证据:(略)
7.昭通仲裁委关于换届方案的请示、昭通仲裁委员会昭仲裁(2003)2号、(2004)第3号文件、昭通市司法局昭市司[2003]10号文件、昭市司请[2006]11号文件、昭通市人民政府昭政复﹝2003﹞8号、〔2006〕37号、﹝2017﹞59号文件、昭通仲裁委组成人员有关情况统计表、昭通仲裁委关于黄佑虎仲裁员聘期说明、云南省司法厅2003年滇仲公字004号、司办通[2020]55号公告,证实2003年7月至2020年12月,黄某虎任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昭通仲裁委仲裁员;2003年5月,兼任昭通仲裁委副秘书长;2003年8月,任昭通仲裁委办公室主任;2006年8月,任昭通市仲裁委副主任兼秘书长;2017年12月,任第三届昭通仲裁委主任。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虎的辩护人提供了以下证据:(略)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女儿黄某共同将昭通仲裁委资金49.1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黄某虎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提出公诉指控黄某虎职务侵占罪不成立,黄某以报账形式领取的款项本质是其工资,而且黄某将超额报销的49.13万元已及时退还,黄某虎个人并未得到该款。
职务侵占罪的构罪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本案中,证人张某2、郭某均证实黄某在昭通仲裁委上班,黄某的证言、黄某虎的供述均证实黄某在昭通仲裁委工作期间,主要负责立案工作,由此可以看出黄某在昭通仲裁委并没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昭通仲裁委的财物,其以报销方式领取超过签署用工合同工资的费用的行为,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黄某从昭通仲裁委报销与昭通仲裁委章程规定开支无关的费用49.13万余元,黄某虎确有滥用签字权实施签字同意报销的行为,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黄某有将昭通仲裁委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共谋,而且这笔钱最终是被黄某个人使用了,黄某虎并没有得到该笔资金。因此,黄佑虎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略)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虎在担任昭通仲裁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8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虎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授意他人出具虚假的裁决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枉法仲裁罪。黄某虎在担任昭通仲裁委主任期间,挪用昭通仲裁委资金50.54515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黄某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某虎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黄某虎的辩护人所提以枉法仲裁罪判处黄某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所提黄某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金额为20万元以及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黄某虎有期徒刑一年或者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或者一年九个月的量刑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枉法仲裁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罪名成立,但指控黄某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金额有误,应予纠正。公诉机关对黄某虎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枉法仲裁罪、挪用资金罪所提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黄某虎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将昭通仲裁委资金49.1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所提对该罪的量刑建议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
被告人黄某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黄某虎的违法所得188.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水富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以上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为方便阅读,内容有删减,名字进行了隐名化处理
阅读链接:此前黄某虎的宣传介绍
在云南司法界,他是一个传奇人物,律师圈子中流传着很多关于他的故事;在昭通10个县中,每年他领导的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子竟然是10个县所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子总和。他的记忆力惊人,在法庭上,他可以不带辩护意见书而把事先准备好的数万字的辩护词一字不漏地陈述出来……在当事人眼中,他又是一个性格相当鲜明的人,面对不平事,他敢于直言、出手相助;面对弱者,他呵护有加、柔情似水……他就是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主任、昭通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昭通市工商联副主席、昭通市政协常委黄某虎。
2013年,因黄某虎在云南民营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中表现突出,获云南省司法厅《荣誉证书》,同年,黄某虎被昭通市司法局授予“优秀律师”称号。
黄某虎认为,要成为一位知名律师或打造一个知名的律师事务所,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磨练,成功是有方法的。就他的经验而言,要成为一个好律师基本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当事人当朋友和亲人看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果一个律师只是考虑自己的利益,他的职业生涯也不会长久。
二是要能吃苦,律师的工作既是脑力活也是体力活,无论大案小案收入高低只要当事人找上门都要接,这对塑造律师的形象很重要。
三是办案要认真,收集证据要仔细,笔录要详细,开庭前准备的材料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四是在法庭上要有“辩风”。说具体点就是声音要大要洪亮,理直才能做到气壮,吐字要清晰,说话逻辑性要强,发言要抑扬顿挫。如果一个律师发言的声音很小,吐字不清,必然影响辩护效果。
五是要尊重法官,尊重对方辩护人和当事人,要有风度,对人要宽宏大量,要以人为本。六是要广交朋友,广积人脉,笑迎四方客,人潮就是“案潮”。(以上内容来自2014年2月5日的“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