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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海门区2025年度计划生育奖励
扶助登记工作开始啦
符合相关条件的
建议赶紧去申报
具体标准有多少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夫妻。
农村居民中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不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5]194号)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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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比对审核确认、公布→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2012年1月1日起,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2024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83元、783元。年满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883元、983元。
(一)基本材料: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含配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证明,子女出生时间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农商银行一折通卡(农村奖扶、老年居民、特扶)原件及复印件。
(二)特定对象材料:子女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收养证或收养公证等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它特殊情形所需材料:以(村)居通知为准。
农村奖扶:2024年12月1日——2024年12月30日
特别扶助:随时申报
(以上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各区镇、街道咨询电话
海门街道:051368063905
三星镇:051380785776
三厂街道:051382740646
常乐镇:051368902305
悦来镇:051368908782
四甲镇:051369956053
余东镇:051369819160
正余镇:051368703004
包场镇:051380787027
临江镇:051382628971
海永镇:051368026369
江心沙农场:05138229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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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江苏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1.本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5〕194号)享受相关待遇。
(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象,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四)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
在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
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申请领取。
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在如的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2024年以前退休且符合条件,未享受加发5%退休待遇或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退休职工在集中申报时间内补登记,已享受人员不可重复申请。
2024、2025年在本市退休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及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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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县、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赋予各镇(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皋政发〔2021〕2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赋予或委托各镇(区、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皋政发〔2021〕27号)文件规定:如皋市卫健委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事项赋权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和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
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并张榜公布→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县以下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村(居)及时对已经享受对象进行审核,及时退出注销资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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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2024年11月10日-12月31日。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补登记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2025年1月1日-1月31日。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符合条件及时提出申请。
请符合条件对象于申报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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