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海门计划生育奖特扶申报开始啦!

文摘   2024-12-02 21:01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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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海门区2025年度计划生育奖励

扶助登记工作开始啦

符合相关条件的

建议赶紧去申报

具体标准有多少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海门区生育奖励


01
资格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夫妻。

农村居民中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不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5]194号)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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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确认程序


本人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比对审核确认、公布→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03
奖励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2012年1月1日起,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2024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83元、783元。年满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883元、983元。


04
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含配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证明,子女出生时间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农商银行一折通卡(农村奖扶、老年居民、特扶)原件及复印件。

(二)特定对象材料:子女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收养证或收养公证等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它特殊情形所需材料:以(村)居通知为准。


05
集中申报时间


农村奖扶:2024年12月1日——2024年12月30日

特别扶助:随时申报

(以上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06
申报地点

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各区镇、街道咨询电话

海门街道:051368063905

三星镇:051380785776

三厂街道:051382740646

常乐镇:051368902305

悦来镇:051368908782

四甲镇:051369956053

余东镇:051369819160  

正余镇:051368703004

包场镇:051380787027

临江镇:051382628971

海永镇:051368026369   

江心沙农场:05138229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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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计划生育奖励2024年终总


01
资格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江苏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1.本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5〕194号)享受相关待遇。

(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象,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四)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

在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

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申请领取。

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在如的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2024年以前退休且符合条件,未享受加发5%退休待遇或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退休职工在集中申报时间内补登记,已享受人员不可重复申请。

2024、2025年在本市退休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及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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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确认程序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县、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赋予各镇(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皋政发〔2021〕2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赋予或委托各镇(区、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皋政发〔2021〕27号)文件规定:如皋市卫健委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事项赋权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和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

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并张榜公布→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县以下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村(居)及时对已经享受对象进行审核,及时退出注销资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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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申报时间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2024年11月10日-12月31日。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补登记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2025年1月1日-1月31日。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符合条件及时提出申请。

请符合条件对象于申报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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