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相亲”一次 婚介机构竟被注销
2022年7月8日,刘丽在藤县开了一家婚恋服务中心。注册信息上载明,该婚恋服务中心为个体工商户。
2023年2月1日,李果选中婚恋服务中心提供的“幸福满屋”会员套餐,并签订婚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幸福满屋’套餐服务内容包括婚恋顾问与您一对一沟通;3张个人形象照;婚恋顾问提供情感咨询与指导,并建立完整的个人私密档案及服务记录;婚恋顾问根据您的择偶要求进行匹配筛选;婚恋顾问协助一加一约会;婚恋顾问提供专业的约会沟通指导(在公司);婚恋顾问提供形象设计和服装搭配指导;婚恋顾问跟踪您的约会情况,并对您进行婚恋分析指导;择偶要求有但不限于较高的文化修养,稳定的收入;婚恋顾问根据您个人档案制定征婚方案,对择偶要求进行精准定位;精准匹配6次。”
当天,李果向婚恋服务中心支付了会员套餐费2999元。
2023年3月,婚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将一名女士的照片及该女士的信息发给李果。李果与该女士联系后,双方没有见面。
之后,婚恋服务中心一直没有向李果提供过其他婚恋服务。不久后,李果发现该中心已经注销,便要求刘丽退回2999元会员套餐费。
今年5月20日,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解,刘丽不同意退款给李果。
无奈之下,李果将刘丽诉至藤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婚恋服务中心经营者刘丽退还会员套餐费2500元。
李果表示
“我花钱购买婚恋服务,就是希望能找到合适的另一半,但婚恋服务中心只匹配过一个对象给我,都没有见过面,之后再也没有给我匹配过对象,该中心甚至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注销。”李果在庭上说,刘丽仅推荐过一次人选,他同意扣减500元,刘丽应退回2500元。
刘丽辩称
“注销婚恋服务中心是不得已而为之。经济状况不好,中心无法正常运转,只能注销。希望李果可以理解我的苦楚,取消诉求。”
法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经营者行为构成违约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并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要求。李果与婚恋服务中心签订的婚恋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果按照约定支付会员套餐费2999元,婚恋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约定为李果提供全面服务。现刘丽在未完成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自行注销婚恋服务中心,上述婚恋服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刘丽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婚恋服务中心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丽,婚恋服务中心的违约责任应由经营者刘丽承担。李果请求刘丽退回会员套餐费的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对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刘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完成哪一项服务。李果认为,仅是合同约定“精准匹配6次”的项目,刘丽只推荐过一次人选,剩余的次数都没有完成,故对未完成的人次,可以按照李果提出的计算人次方法,即按500元/次的标准予以返还。李果的请求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婚恋服务中心未能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只为李果进行匹配一次,故扣除相应费用后,余款应返还李果。法院酌定刘丽返还李果2500元。
不久前,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丽返还2500元给李果。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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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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