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判后调解不止步 案结事了化纠纷

政务   2024-11-04 23:38   新疆  
 近日,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人民法院在判后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通过各方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判后达成和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经营着一家菜店,在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两名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蔬菜,但一直没有给原告付钱。截至2021年12月,经原告单方计算两名被告共欠原告蔬菜款金额达53612元。后经核实,两名被告支付过原告蔬菜款5000元,至今欠原告蔬菜款48612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与原被告双方联系,多次主持调解,了解双方的调解意愿。经查,其中一名被告为工地承包人,另一名被告为会计。期间二名被告多次在原告菜店购买蔬菜,均未付现金,仅在购菜单中签字确认。两名被告共签购买蔬菜款合计31560元,但少数购菜单中签字为其他人,两名被告对其他人签字的菜款均不认可。原告陈述其他签字购菜人员系受一名被告委托。因双方僵持不下,双方均有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等,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尚未生效前,法官电话回访时,一被告希望能够再次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分析上诉执行存在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希望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同意减免部分菜款,两名被告也同意及时给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当场履行完毕。

塔县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工作理念,坚持公正审判和判后释法明理相结合,将调解贯穿案件的始终,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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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塔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郑娇

 主编黎   娟

 责编:付   超

 编辑:库尔班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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