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外币兑换业 务,在上游客户报价的基础上,加价与下游客户进行资金兑换,从中加收手续费赚取差价牟利。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袁某在明知曾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帮助曾某等人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袁某与曾某等人通过微信群商谈好兑换汇率、兑换金额后,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 户收取转入的人民币,扣除自己的获利后将剩余人民币转给上游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游客户收到转账后,通过香港的银行账户将非法兑换出的美元转入 曾某等人的香港收款账户中。经调查核实,袁某为曾某等人非法兑换外汇并将 资金汇往境外,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7亿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0)粤1971刑初 56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 9月1日作出(2021)粤19刑终8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认定洗钱犯罪的主观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身份背景 、职业经历、认知能力、接收的信息,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方式,以及供述、证言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袁某从事过代理报关工作且曾因涉嫌走私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承认非法为曾某兑换美元的经过。证人曾某、章某对于公司走私冻肉并通 过袁某兑换美元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货款的经过予以供认,二人所述兑换美元的经过与袁某的供述一致;三人建有微信群,袁某没有要求提供任何单据;曾某 还称袁某是知道其是做牛肉贸易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有曾某发送的“我那 两个数是两条柜,要付齐的”、“南洋的还在查,要晚点回复”、“南洋的收齐了”、“收款人名称:FULLFOOD TRADING LIMITED Beneficiary Bank:0**- OCBC WING HANG LIMITED SWIFT……”等内容。
根据以上证据、袁某的从业经历,以及本案非法兑换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涉及数额达约1.7亿元、不 核实任何票据等特征,应当认定袁某对于上游资金为走私犯罪资金转移至境外系明知。上诉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袁某 无视国法,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 质,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典型意义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洗钱犯罪特别是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不断增加 ,洗钱犯罪不但助长了上游犯罪活动,还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而通过“地下钱庄”洗钱以掩饰、隐瞒相关犯罪所得及收益已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犯罪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社会危害性严重。认定“地下钱庄 ”型洗钱犯罪,主要难点在于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即是否明知是《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犯罪。具体而言,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被告人的身份、职业经历、认知能力、行为频率和时长,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