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给未成年人文身,店家承担侵权责任

政务   2024-09-10 08:58   福建  




近期,长乐法院审结一起

未成年人文身造成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本案中,未成年人林某自2020年至2024年初,多次前往一家文身店文身。该文身店经营者在未认真审查林某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林某提供文身修复服务,并收取文身费用1943元。其后,林某文身的情况被林某母亲发现,林某母亲遂将文身店诉至法院,要求文身店将林某文身进行清洗治疗,并返还文身费用、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属于未成年人,其认识能力不足以对文身的性质和后果作出正确判断。该文身店在未审查林某年龄身份情况下,为林某提供文身修复服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林某父母管教儿子不严,亦有过错。经法院主持调解,该文身店自愿返还林某文身费用、支付精神抚慰金1200元,承诺限期清洗治疗林某的文身。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未成年人尚不足以清楚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本案中,文身店未对未成年人林某的年龄身份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应后果。


供稿 | 民一庭 陈梅桂

文编 | 林旻煜

美编 | 林宇杰


本文由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出品

长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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