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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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编者按·
张卫平(清华大学教授、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
民事既判事项的权威效力:一种更为确切的界定
作者:[法]亨利·莫图尔斯基(巴黎第十大学)吴沣桦(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
摘要:界定既判事项权威效力的经典公式“三重同一性”原则已被司法实践证明充满了陷阱和不明确之处,特别是对象与原因两个概念无法真正限定既判事项的范围。因此有必要重新树立界定的标准,以降低这一制度的不确定性。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向法官重新提出已经法庭辩论且已被法院解决的事项;同时也应当明确规定失权规则,其中包括因集中诉争事项的负担而引发的实体性失权和以默示方式排除某些程序性因素的程序性失权,但法官有权力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使当事人免于上述失权。
关键词:既判事项的权威效力;诉讼对象;诉讼原因;实体性失权;程序性失权
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规定之法理基础
作者:张旭东(福州大学 法学院)
摘要:为回应生态环境保护时代之需,《民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予以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内含“生态系统的要素或功能的损害,以及人们从环境中获取的良好生活环境利益损害”。《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以人们的生活环境利益为关注点,具有公私益复合属性。《民法典》是基于何种理论基础将其纳入的,当前学界存在“权利”理论进路与“利益”理论进路之争。分析得知,采“权利”理论进路,对生态环境利益进行权利化改造纳入民法体系,无法消弭生态环境利益具有的公私益属性同“民事权利本质上是类型化了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分歧,亦会滋扰民法体系自身的规范性、融贯性和稳定性;采“利益”理论进路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虽解决了权利保护有限性、利益保护生长性和民法体系融贯性,但会带来民法保护利益泛化之嫌。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要求,确立民法法益保护理论,确认生态环境法益,使生态环境损害进入到民法保护和救济的射程内,能割除权利保护理论困境与利益保护理论可能会带来的恣意,亦为未来可能进入《民法典》的其他利益保持开放性提供理论支撑,使中国民法学得以传承、创新、繁荣发展。
关键词: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权利;利益;法益
动态思维进路下的预约规范适用构造论
作者:张素华 邓鹏(武汉大学 法学院)
摘要:2023年12月颁布的《合同通则解释》对预约认定及违约损害赔偿等规则进一步细化,预约的评价方法从“要件—效果”转变为综合因素考察,其判定灵活化的特征标志预约动态评价思维的初步形成。然而,司法解释囿于对预约认定的内部层次化的忽视和既有判定因素的单一简略,未能实现从动态评价思维到动态评价范式构建的演进,缺乏原则性示例的评价指引暴露了现下构造技术对动态体系论的“消化不良”。为破此困境,亟需对判定因素予以抽象化要素提炼,打造以效力约束度、内容完备度、合意期待度、信赖紧密度等要素组成的完整协动链,最终借由要素作用力形成预约动态体系的原则性示例,在其认定、违约救济及损失赔偿额酌定判断上为裁判说理提供精细化塑构,使之更契合司法实务的需求。
关键词:预约;规范构造;动态体系;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元宇宙中故意犯罪的因果关系论研究
作者:王学光 诸珺文(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由于包括条件说、合法则的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在内的传统因果关系认定学说存在着过度扩大或限缩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因而无法直接将其照搬套用于元宇宙中的实行行为与现实中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考虑到即使存在着介入因素等特殊情形,危险的现实化学说仍提供了可用于判断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复杂因果关系的方法论,因此在对元宇宙中因果关系论的认定分析的基础上,对危险的现实化学说进行修正,提出了一种关联行为与结果的辨识框架体系,并在涉及行为后的特殊情形时,通过修正的危险的现实化学说的两条认定路径,来辨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该体系中由于统一了归因和归责使得因果关系认定路径在故意犯罪中可以合理地认定行为与结果的关联,且在过失犯中也能适用。
关键词:元宇宙空间;因果关系论;修正的“危险的现实化”学说;直接实现路径;间接实现路径
法益平衡视角下涉正当防卫案件说服责任分配新探
作者:杨文革,宋星衡(南开大学 法学院)
摘要:涉正当防卫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大体可分为两部分:一是被告人致伤或者致死被害人的事实,二是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的事实。被告人对于前者基本上供认不讳,控辩双方也往往没有争议。但对于后者,控辩双方每每争议巨大,不少情况下也很难查清。涉正当防卫案件中不法侵害事实存疑的样态常常表现为:要么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要么仅有被告人的一面之词。这一事实真伪不明的存疑特殊性,决定了法益受损风险分配是涉正当防卫案件说服责任的实质,也决定了此类案件中说服责任的本质问题是证明标准的设定问题。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涉正当防卫案件说服责任分配上的混乱局面,须兼顾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法益受损风险的平衡。为此,公诉方所承担的排除不法侵害事实存在的证明标准不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应当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
关键词:正当防卫;证明责任;说服责任;证明标准;法益平衡
数据分类确权的司法探索与规则重构
作者:项定宜(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
摘要:“数据二十条”提出构建数据分类确权制度,其规定的数据分类涉及数据内容、数据处理主体、数据形态多种标准,地方性法规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不同分类标准,厘清分类标准对落实数据分类确权制度至关重要。司法实践对数据分类进行了积极探索,从人格属性、公开性、衍生性三个方面确立多元类型标准。数据分类确权追求的价值应当涵括实现数据安全、数据经济效率、数据全民共享三个层面。多元类型标准对于设立统一的数据财产权利有较大挑战,需要对满足数据财产权利要件的数据设立数据财产权的数据基准类型,其他类型的数据在此基础上进行权益内容扩张或限缩,只有同时满足对价交换性、可控制性、衍生性的数据,方能成为数据财产权利的客体。与上述三个属性相对应,同时符合非个人数据、非公开数据、衍生数据的数据方可以作为设计数据财产权益的基准,个人数据、公开数据、原始数据则需要在基础数据财产权利之上进行权利内容扩张或限缩。其中,个人数据应当配置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限制规则,公开数据上设立合理使用规则,单一原始数据设计非排他性使用规则以保留其公共性。
关键词:数据;数据类型;司法探索;分类确权;衍生数据
立法提案只能启动立法程序吗?
作者:王起超(深圳大学 法学院)
摘要:法学界对立法提案的研究未能揭示立法提案的真实功能。人们常常认为立法提案的功能是启动立法程序,但这种观点带来了概念和机制上的困境。立法提案是一个法律概念,而立法程序的启动是一个描述性概念,“起草”和“提案”上发生了分离,使得立法提案可能造成法律规则的位阶改变。通过对立法提案的主体和文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提案效果”大于国务院,而国务院的“提案效果”大于专门委员会。同时,更加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更加重要的主体来提出,而更重要的提案主体提出的法律草案的审议时间更长,表明立法提案的实质功能并不仅仅是启动立法程序。立法提案能够保障效率,但非必要,立法提案应当保障民主且有可能,则应当优先保障民主,并对“立法之外”的过程与因素予以着重关注。立法提案还发挥着立法议程设置、政策的制度转化、连接法律与社会的功能。因此得出结论,立法提案并非只能启动立法程序。
关键词:立法提案;法律草案;立法程序;议程设置;决策转换
“身份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作者:吕中行(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张振国(河北传媒学院 新闻传播学院)
摘要:规范我们思想的道德是“身份道德”。“身份道德”根据个人的“贵贱尊卑、远近亲疏”的身份变化,不同要求、不同对待、不同评价。它自然生长于中华农业文明,成熟于儒家伦理,其实质是不平等。“身份道德”曾经与具有形式平等特征的秦法产生激烈冲突,并最终通过“纳礼入法”,把同一性行为规范变成了差异性行为规范,使得传统中国法一变而为“身份法”。“身份法”适配“身份道德”,中国传统法与传统道德实现了历史性的协调。西法东渐以来,“身份道德”与具有平等精神、平等内容、平等形式的西方法再起冲突,从常理来看,它们之间的冲突似乎应该比“身份道德”与秦法曾经的冲突更激烈。其实不然,因为近代中国的大变局,已经改变了“身份道德”不平等的实质,现代法和“身份道德”因而具备了协调的基础。在现有法律体系里,“身份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公法所调整的“公域”;在“私域”,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私法完全可以与“身份道德”无缝对接。“身份道德”与法律在“公域”的冲突,主要是由其固有的缺陷即无限外溢性和利益反向奖惩引起的。其根治的办法,是进一步完善法律,真正落实法律。
关键词:身份道德;地域;和谐;法律;冲突与协调
从活字印刷到人工智能:作品出版传播技术形塑著作人格权的衰落趋势
作者:杨安进(北京大学 法学院)
摘要:著作人格权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强烈的产业利益博弈工具属性,并且与作品出版传播技术具有联动性。技术本身具有内在的反人格特性,从活字印刷到人工智能的作品出版传播技术对著作人格权的衰落趋势具有内在决定性。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制度内部的冲突,以及技术进步与著作人格权之间的冲突,决定了著作人格权在技术推动的产业发展过程中一直处于衰落趋势。作者的人格利益永存,但随着产业利益格局的演变,著作人格权逐渐完成了其临时性的历史使命,演变为一种纯粹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中国对著作人格权的超强保护,与作品出版传播技术所形塑的著作人格权的衰落趋势相悖,需要结合中国的产业状况进行更精密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著作人格权;邻接权;作品出版传播技术;活字印刷;人工智能
数字时代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再完善:以推进“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为核心
作者:陈灿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数字化时代,加速推进融合数字与信息技术的人民检察案例库建设,不仅是检察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之必需,也为基于案件数量优势与司法数据优势超越西方国家的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可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健全新时代案例指导工程、建设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作为“十四五”时期的重点检察工作,关键在于以数字强国与数字检察为理论背景,构建高质效法律监督体系。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作为“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案例指导工作的司法产品,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规范法律适用,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案例库收录急需以要素齐全、体例规范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与参考案例为基础,从筛选标准、入库流程、类案检索和动态调整等方面系统化丰富完善。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运用案例库时,也迫切需要符合司法规律的更加系统严密及精巧有效的司法管理性设计。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案例库;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数字检察;类案适用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
原文详见《河北法学》2024年第12期。
审核:马章民
编辑:牛 萌
排版:牛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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