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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安全员履职能力,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将推动落实《工作手册》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督促施工安全员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提升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作手册
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安全员)是 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 ),在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的专职人员。1.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精神智力正常,具备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3.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 及以上职称。4.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5.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 列要求:③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安 全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 配备: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安全员。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 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 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3.工程项目配备的安全员必须由公司任命并实际在项目履 职,做到人证合一。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2.组织或者参与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并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项目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5.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为。9.参与危大工程、临时用电、动火或有安全风险项目的作业 条件验收;参与项目施工安全材料、设备进场验收。1.配备检查工具。现场巡查过程中应佩戴安全检查记录仪, 配备尺子、力矩扳手、手电筒等基本检查工具,涉及到大型机械 及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还应配备望远镜、气体检测仪等检查工具。2.岗前巡查。每日开工前,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环境, 特别是对所有洞口临边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3.落实“晨会”及班前会制度。每日检查督促各班组落实安 全“晨会”及班前会制度情况,作业人员上岗前,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监督班组长或责任工程师告知作业内容、危险点、注意事项 等,检查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及安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并记录作 业人数、姓名、时间、地点等信息。4.隐患排查整改。每日对正在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 排查,配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危大工程进行专 项巡视检查,重点检查高处作业、基坑工程、边坡工程、模板支 架、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施工机具、临时消防设施等,发现安全隐患应督促立整立改,对暂 时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由安全员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发出 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完毕。整改通知单发出前、整改后均必 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或公司负 责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应立即暂时停止施工并撤出作业人员,督促相关责任人制定 具体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5.安全日志。认真规范填写《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 (详见附件),真实记录并总结每日安全工作。6.风险辨识。组织对项目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等场所的危 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价。通过评价分级后形成危险源清单,汇 总后编制危险源识别汇总表,督促落实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在 项目施工阶段,安全员应定期对现场危险源进行再识别,并在施 工现场设置的危险源公示牌上及时更新。涉及危大工程的,应在 危大工程施工阶段设置危大工程告知牌,并根据现场进度及时更 新。7.安全交底。安全员应接受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在 危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或有特殊风险项目作业前,确认专项施 工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方案 交底情况,确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由交底人、被交底人和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8.安全验收。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及设备设施,应督促其他应参加验收人员参与验收工作,监 督各类验收文件及时填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在危大工程显著 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参与对模板支 架、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设施、临电设备、施工机 具、应急储备物资等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主要核查规格、型 号、质量证明文件等。9.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或者参与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包括入场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等,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10.安全例会。参加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的安全例会,在例 会上汇报项目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安全风险情况,提 出整改建议及纠正预防措施。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留档备查。11.应急演练。安全员应参与项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根 据演练计划组织或参与本项目应急演练。项目部应根据季节性施 工特点、针对极端天气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开 展 1 次应急救援演练。12.现场监督。在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基坑沟 槽土方施工作业,脚手架组装、提升、降落拆除等,高压线防护 架搭设拆除,大模板码放、安装、拆除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 大机具安装拆除,建筑物、现场临建拆除,有限空间作业,有毒 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地下管道清理等施工作业,安全员必须在作 业场所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管理。13.特殊情形。加强台风、暴雨、高温等极端天气、节假日、 大型活动等安全监管。14.其他要求。 落实项目安全生产其他方面的工作要求。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 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 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 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 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填写说明及要求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见附件 1 ),并按照填写说明及要求规范填写 《安全日志》。应当填写当日 日期、天气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证件号等相关信息。应当填写项目当 日施工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作业面位置、工作班组、 作业人数及进度情况等信息。应当填写受教育人员所在班组名称、各班组受教育人数、教育人姓名、开展安全 教育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各班组根据各自岗位特点,填写提前告知施工作业人员危险事项和安全隐患点。 每日上岗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提醒,让作业人员知晓当天作业有什么安全风险、 做好什么安全防护等,确保施工作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护自身安全。上岗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 鞋、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检查当天所用的劳动用品、电动工具、临时 用电接电线路等情况。检查当日拟作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并对身体状况不好或受酒精、药物的作 业人员要有相应管理措施。如年纪过大,或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病史,或身体状况明 显不良的作业人员等,不能从事高空、高温、高湿、隧道、有限密闭空间等作业,或 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工作。对项目当 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工程名称以及涉及部位、主要特征等内容。其中工程名称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填写(见附件2);“涉及部位”应当填写危大工程施工的部位信息,如XX单体XX层或XX标高~XX标高、XX轴~XX轴等;“主要特征”应当填 写危大工程的特征信息,如模板高度、跨度、荷载(设计值)和基坑深度等。( 2)各危大工程作业前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对项目当 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 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 人未按规定在危大工程作业前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应提出不得违规 施工的意见,同时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立即报告项目 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对项目当 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的情况,并注明安全技术交底是否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 同签字确认。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危大工程作 业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应提出不得违规施工的意见,同时应当记录违 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 3)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执行情况对项目当 日实施作业的危大工程,应当对照相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填写 检查专项施工方案执行的有关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大工程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提 出不得违规施工的意见,同时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立 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当 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 工作未完成”。对项目当 日实施作业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全生产检查 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制止, 同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如实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紧急情况处置责任人、处置措施、处 置结果等。对项目当 日实施作业的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如第三方监测 单位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填写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报告的具体时间、异常情形和异 常情况的处置责任人、处置措施、处置结果等。第三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情况但未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 位报告的,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对项目当 日实施作业的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验收情况。 验收合格的,应当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确认后方进 入下一道工序,验收合格后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 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对项目当 日实施作业的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检查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如有关人员未签字确认、未验收或未签字 确认违规进入下一道工序、未按规定设置验收标识牌等,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 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等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 2)检查今日实施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控措施情况 应当填写检查当日实施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控措施。今日排查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含已发现但仍未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进展情况):对项目当 日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逐项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形、隐患所 处部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信息。其中隐患情形应当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 版)》(建质规〔2022〕2 号 )的规定(见附件 3);整改责任人应当为施工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整改措施应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整改结果应当如 实记录。对已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且在前期施工安全日志中有记录,相关整改工作 未完成的,应当逐项每日跟踪记录整改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工作完成之日,确保闭环。今日排查新发现的一般隐患治理情况(含已发现但仍未消除的一般隐患整改进展 情况):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一般性各类事故隐患(不含重大事 故隐患),应当逐项填写隐患情形、所处部位,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结 果等。整改措施应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整改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当 日隐患 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 “整改工作未完成”。对施工安全日志中已有记录,但仍整改未完成的隐患,应当逐项每日跟踪记录整 改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工作完成之日,确保闭环。项目当 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险情)的,应当填写以下信息:包括发生的时间(具体到分钟)、施工部位、发生时的施工情况和作业人员情况、 简要经过、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包括施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时间(具体到分钟);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工程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报告 的时间(具体到分钟)。包括施工单位是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急处置责任人;处置措施和处 置结果,如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情况。当 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 “应急处置工作未完成”。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无证、持假证、持失效证书上岗等违法行为, 应当制止不得上岗作业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记录违法行为的具 体情形,并在当日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中记录违法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持假证、 持失效证书上岗等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同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记录违法行为 的具体情形,并在当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中记录违法人员信息及处理结 果。( 3)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从业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等危及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 全生产负责人,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法人员信息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填写当日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以及相关管理 人员、技术人员的请假情况及其他必要汇报的内容。( 一)本施工安全日志由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人每天亲笔记录 填写。填写时应当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内容。施工单位在同一个项目配备了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各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根据其履职情况分别记录各自的施工安全日志,做到每人每天一份日志, 签名后分别上报项目安全负责人。( 二)本施工安全日志由施工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当 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1.存在危大工程或超危大工程施工的;2.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 三)施工安全日志的记录应当填写关键要点,描述清楚。( 四)填写隐患问题整改和应急处置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逻辑清晰,形成闭环。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还应当另建专门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 五)当 日发生的事情应在当日的施工安全日志中记载,不得后补。记录时间要 连续,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止,逐日记载,不得中断。工程施工有间断的,应在日 志中加以说明,可在停工前最后一天或复工后第一天的日志中描述清楚。( 六)施工单位应当每月收集归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施工安全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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