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越来越冷,又到一年供暖季。供暖是关系到老百姓安居乐业的大事,可在现实生活中,供暖这件“暖心事”,常变成对簿公堂的“烦心事”。那么,遇上供暖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呢?
司法实践中,业主常因室内温度不达标而不缴纳供暖费,由此引发纠纷。但业主主张供暖温度不达标,就要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具体该怎么操作呢?
单一的温度计照片。因无法显示测温时间、地点以及测温时室内的情况,并不能客观反映房屋真实的供暖状态。
关于供暖问题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因供暖设备设施、具体供暖位置的差异均可能导致供暖温度不同,且仅是单方陈述,有时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纳。
首先,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并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依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供热义务。
其次,双方可以协商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协商不成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最后,确因供热单位原因,供热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约定的,可依法主张供热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热用户不得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改动供热管线、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擅自安装、修改、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前述行为,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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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居民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检测器具。
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测温,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居民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协商不成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
居民室内温度的测量、鉴定办法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
(二)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三)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改动供热管线、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擅自安装、修改、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户因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内的采暖费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
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的有关规定计算。
供热公司为房屋所有人提供的供热服务,是房屋所有人拖欠采暖费,是人欠缴采暖费而不是房屋欠缴采暖费,虽前任房主将房屋出卖,但债务仍由前任房主承担,即债随人走,不随房走,现任房主与前任房主所欠采暖费无关,供热公司只能向前任房主主张权利。因此,房屋买卖后,应尽快进行过户,否则供热公司仍有可能向原房主催要供热费,供热费仍应由原房主先行向供热公司承担。
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并不复杂,但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需多加注意。在购买二手房时,除了确保房屋质量外,一定要先查清原房主物业费、水电费、采暖费等结算情况。如有欠费情况,应要求原房主结清,并提供有关的收据或者在合同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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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供热服务的公益性,供暖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供暖方和取暖方不能单方行使终止权。供热单位应持续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不能随意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在业主未按期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需要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如果过了合理期限仍未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缴纳,而不能随意中断供暖。如业主恶意拒绝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经市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可对其停止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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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供热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热。
文源 | 政治处
审核 | 马海婷
编辑 | 慕雨芙
责编 | 马海婷 李玉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