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擅自销售烟花爆竹,违法!

文摘   2024-11-29 19:06   山东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3日,接到群众举报后,行政执法部门在罗某某家中查获烟花爆竹14件零192盒、10根、65个、50把、47袋、13板。经进一步调查,该批烟花爆竹系个体工商户罗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从烟花爆竹贩子处购买,然后销售;查获时,罗某某已经销售了20元的摔炮,但罗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向罗某某出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依法查封、扣押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对罗某某罚款2万元,并没收查获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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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我国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罗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贩子手中购买烟花爆竹并进行销售,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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