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1.本文权利依据如后:1)宪法第四十一条2)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2.本文目的:对X部涉嫌“违法违规”做法,提出投诉、批评建议,期望在工作纠正,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提请注意:欢迎对号入座,但想通过网信删文了之的做法我们可能会通过信访渠道继续行使权利!
1.XX医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XX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法制科提出的意见主要建议裁量上从重处罚,因为是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里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被上级领导和专家检查过的机关和企业都知道这个词的严重性,这个定性之下不找到违法行为去处罚企业是不可能的,不闭环更是不可能的(无论上级来检查的人所说的隐患是不是重大!)
所以结果来了,第1家公司被罚款6万元,第2家公司被罚款3万元;而此前承办人及集体讨论的意见是分别处罚2万和1万元
大家先判断一下,企业这起行政处罚,是不是合法依规呢?
大白们的答案:
大白们表示:以我们小学毕业的语文水平,这NM明显不对呀!
3.1扩大了10号令的条款内涵。
10号令 | 解读 |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
“解读”列之中红字部分系将10号令中的规定内涵扩大的表述,这个不是解读,这个是新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违法!
兰色部分是与10号令条款完全匹配,黑字部分是对10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细化,黑色-兰色字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解读
3.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无法律效力
3.3假定这个东东真有文号,甚至更高级的这个东东是一个有文号的规范性文件
这个东东明确违法!整体违法(局部是合理的解读,但整体违法),而且不仅是我们随机选取的部分红字部分违法,其它部分也有存在违法的描述之处
3.4假定如大白们搜索的文号空白的结果及同行分享的结果(应急管理部对于这个解读并没有通过正式文件印发,甚至连白头文件都没有发过)为真,不仅上一条的违法说法存在,从公文角度出发,违法之处就更多了:无发文字号等等
而部官网提供的证据更为明确,10号令的解读在:首页-公开-政策解读;而真正通知在:首页-公开-通知公告(一般都是带文号的,红头文件起步)
3.5最为奇怪的是:假如部领导真想把红字部分纳入10号令,10号令按立法法走程序的时候就该写进去
3.6让基层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难以适从。
执行吧?没文号,总不能在执法依据里写一个链接吧?
别人写的是:依据XX(X〔XXXX〕X号),这个让基层写:依据XX(https://XXX)?
所以基层的执法朋友们有一个做法,依据写---《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不执行吧?应急管理部官网向全世界人民公开了
当然,省市县区的应急管理部门自己也有问题,套一个领导们常用的帽子:法律意识不到位!根本没想到这样一个东东至少得正式文件得有正式文号,加之根本没想到应急管理部会拿出一个不考虑法律效力的东东...
3.7真有不考虑法律角度,把解读这个东东当成一回事儿的。君不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把解读当成了尚方宝剑,一顿印,一顿宣传,专家、行政执法人员、领导把企业一顿教育、一顿收拾,甚至用这个来启动行政处罚用这个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是真不知道?还是知道了假装不知道?
3.8其它问题:
3.8.1白花了许多钱
3.8.1.1写这个解读的专家相信不应当是写10号令的同一批,但一样专家费白花了
3.8.1.2应急部为解读配套的宣传视频的钱也白花了
3.8.1.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印解读的书、宣贯的钱也白花了
...
3.8.2反映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许多失控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编撰失控、文件审查失控、专家使用失控、相关审批失控、问题反馈渠道失控...
是不是该把这个东东编撰、发布、宣贯等等一系列环节参与的人员调查调查?咱不说追究不追究责任,只说调查一下他们的法律意识到位不到位吧!
只说花了那么多的钱让不让这些人赔吧!
3.8.3造成若干风险
企业及相关人员违法被从重处罚的风险、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风险、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被追责风险、法律意识错位风险...
尽管据说应急部是零处罚,尽管部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据说肯定也是零处罚,但不能因为你们自己用不上这个不存在某些风险,就把基层机关和基层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坑进去吧!
随便上一个同样没法律效力的例子吧:应急部公众留言,官方回复之中曾经把安法的某释义当成依据回复大家,但实际无论这个回复还是那个释义的法律效力从来是没有的!(本文涉及的解读与释义实际这个性质并无二致)
突然想起来了,这几天国务院安委会年度考核已经开始,可以肯定百分百会有很多考核组的领导和专家用这个解读来搞事情!
所以,防火防盗防应急!赶紧把这篇文章转到你的朋友圈,威慑下国家来的领导和专家,别用这个破解读,尤其是不要用这个破解读里违法的部分来要求企业整改,来责令地方政府要求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整改闭环甚至行政处罚了!
04
各位看官,今儿咱们不聊那江湖恩怨,也不说那英雄豪杰,咱们来聊聊一件新鲜事儿——《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解读。这事儿啊,就像那六月天的雨,说来就来,还夹带着几分意外和惊喜!
话说这《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乃是应急管理部颁发的第10号令,自打去年5月15号起,那可是铁律一条,谁也不敢轻视。可偏偏有这么个解读,嘿,一出来就炸了锅!
您还别说,这解读啊,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更不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那更是八竿子打不着。您要是问它算啥,我跟您说,它就像那没娘的孩子,说是红头文件吧,连个文号都没有,应急部官网一发,国务院官网一转,嘿,就这么着了!这解读啊,充其量就是个“解释说明”,跟应急部官网的公众留言回复差不多,法律效力?那可真没有!
可您还别说,这解读里头,问题可不小。咱们就拿第三条来说吧,那可是把10号令的条款内涵给扩大了,简直就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嘛!
10号令里头说:“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这话说得明明白白,可到了解读那儿,嘿,一下子多了好几条,又是签协议,又是免责任,还得定期检查督促整改。这解读啊,简直就是给10号令穿了个“花棉袄”,看着热闹,实则累赘。
您说这解读要是真有法律效力,那倒也罢,可它偏偏啥也不是。这下可好,基层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可就犯了难,执行吧,没文号,总不能在执法依据里写个网址链接吧?不执行吧,应急管理部官网可是明明白白写着呢!这简直就是“皇帝的新装”,大家都知道它没穿啥,可还得装模作样地夸它好看。
您还别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那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套个领导帽子,说法律意识不到位;有的干脆印了一堆书,到处宣贯。结果呢?钱是花了不少,效果嘛,嘿嘿,您自己品!
这解读啊,简直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专家费白花了,宣传视频白拍了,印的书也白发了。您说这算不算“赔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啊,各位看官,咱们可得擦亮眼睛,别被这些“花架子”给糊弄了。防火防盗防应急,这话可不是说着玩的。咱们得实实在在,按规矩办事,别让那些没影儿的事儿给咱添堵!
好了,今儿个的故事就说到这儿,咱们下回分解。记得点赞关注,咱们下回再见,拜拜了您嘞!
备注:评书系根据正文文字使用夸张虚拟等手法而得,请勿对号入座!
今天文章写作时间已经1小时零3分了,所以就此打住,文章开头的故事之中,法制科还有其它错误甚至违法表现哦,相当法盲的表现!有兴趣的朋友留言2个字暗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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