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有奖励

民生   2024-12-07 17:45   河南  


安阳市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为调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积极性,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安阳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含邮寄)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二、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三、举报人可以拨打“110”“12345”“12350”等电话进行举报,或者通过来人、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内容应当说明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人,同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知悉举报事项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处理;非法运输(含邮寄)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直接进行核查处理;“12345”政务服务热线接到举报后应按照职责转市公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办理的,下级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15日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五、对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金额进行奖励:
1.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含邮寄)烟花爆竹的,给予行政处罚金额30%的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2.举报有固定门店(场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给予被查处货值金额10%的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举报没有固定门店、场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六、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公安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转送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相关基本情况。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也需提供(留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相关证明材料。
3.应急管理部门应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予以审核认定,对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使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进行支付,并在20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奖励手续。
4.对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给予一次奖励,只奖励最先提供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以受理单位接到的举报时间为准。
5.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有效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七、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1.举报的线索为国家机关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2.举报的线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聘请的相关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或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
3.举报线索模糊不清,无法查证的。
4.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信息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工作中发现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并领取举报奖励的。
2.依法应当查处的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3.违规透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的。
九、举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收回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2.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奖励所涉及的审批、证明、决定及相关过程材料应当归档并长期保存。
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安阳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

相关链接→关于安阳市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今日小编: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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