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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老带新”赠物业费 小心成“空头支票”
近年来,房地产公司为吸引客户,常常承诺“老带新”享受赠送物业费的优惠政策,然而,当老业主成功推荐新客户成交后,物业公司却不承认房地产公司的承诺,老业主该如何维权?
2021年5月,唐女士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地产公司承诺老业主推荐新客户成交一套房屋便赠送3年物业费给老业主,唐女士作为老业主共推荐了三位新客户成交了三套房产,并签订《关于赠送物业费的协议书》,约定房地产公司向唐女士赠送9年物业费权益。
2023年4月,唐女士收楼时物业公司要求其留下银行卡代扣物业费才能办理收楼。此后,唐女士发现物业公司连续两个月扣除151.12元物业费,才得知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赠送物业费的承诺。物业公司反映房地产公司与其并无关联,并不承认房地产公司赠送物业费的承诺。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无果后,唐女士遂起诉至连州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将9年物业费折现人民币16320.96元返还给自己。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已承诺代为支付唐女士物业服务费总权益16320.96元,就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但其至今未能代为支付。因此,唐女士要求地产公司支付9年物业服务费权益金额16320.96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唐女士支付物业服务费权益金额16320.96元。判决作出后,某房地产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
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扩展业务,常以各种优惠条件吸引业主与其签订合同,其中常见的一个优惠条件就是“赠送物业费”。但因物业费的产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房地产开发商在经营期间常会发生不可控的风险,一旦他们没有履行能力,且物业公司未对房地产公司作出的赠送物业费承诺予以追认,这种承诺很可能会变成“空头支票”。
因此,如遇到房地产开发商向业主作出类似承诺时,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签署三方协议,对承诺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否则该承诺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业主只能向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维权。
信息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通讯员:王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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