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和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国有资产,促进涞源县电力可靠运行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河北省电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涞源县公安局、涞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国网涞源县供电公司决定联合开展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具体通告如下:
(三)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当子以制止并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程序中止供电。对窃电用户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承担不高于应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因为窃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或大面积停电的,窃电人还应赔偿修复费和停电损失费用。按照《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对于生产或销售窃电装置的单位和个人,由电力行政执法部门没收非法产品和生产设备,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缴电费和经济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对行为人、指使人、教唆人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四)对查电人员进行侮辱漫骂、造谣中伤或设置障碍、阻碍查电的;(五)长期拒交电费、对催收电费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公安、发改、供电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集中力量对列入重点目标的窃电嫌疑户进行重点打击,依法查处一批、打击一批、严惩一批个人窃电、团伙窃电、暴力阻挠反窃电和销售、传授窃电技术等恶性窃电行为。对查实的窃电,要整治到位、处罚到位、严惩到位,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争取“查一批、抓一批、判一批”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鼓励广大群众举报窃电及违约用电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线索提供人予以奖励提报。存在窃电行为的,要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公安机关和供电部门利用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宣传媒体APP、网站等新闻媒介,通过现场跟踪报道、录制专题节目、开辟专栏,广泛宣传依法用电和诚信用电,依托媒体通报反窃电成果,公布查处的重大窃电案件,曝光窃电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窃电举报电话: 0312-7321151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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