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 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也可批量收购符合条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租房。 可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内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也可在产业园区按照租赁住房用地统一建设保租房。 可将政府的闲置棚改安置住房、公租房等盘活作为保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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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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