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 | 多个工程项目合并主张结算款,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展示(二)

文摘   2024-10-07 08:0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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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即便要对多个项目合并结算,也应尽量每个项目独立结算,再相加汇总。即使各法院都不愿受理,也能轻易的再将金额分割分别起诉。


案例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辖终40号北京世**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324

裁判观点:双方针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两个标段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合并结算后,合并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诉辩意见:**元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其认为,对于双方签订的两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应认定属于两个法律关系虽然仅出具了一份《结算审核报告》,但在该《结算审核报告》中能够明确区分两个公司的结算金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工程“在结算上难以区分进行”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两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虽然发包方相同、承包方相同,但对于工程施工内容、工程价款内容均不同,且分别履行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手续。因此,应当对两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分案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标段的合同书**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二标段的合同书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均涉及**村农民回迁安置房三期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相关项目。本案系事实上的客体合并,即同一原告基于多个法律关系,同时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各自独立的诉讼请求,其一并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原告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由是:一、本案一审原、被告双方主体均为同一主体,据以起诉的两份合同,系就同一工程项目发生的,其实质系债权纠纷。至起诉时,所有债权均已到期,其一并起诉,属客体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一审原、被告虽然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但均属于同一个项目,合同的性质相同、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行合并结算,所以双方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不能完全分开,且**元公司未能就两标段工程分别付款、结算的事实予以证明,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案例5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6民终471号常*、安徽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427

裁判观点:两个分属不同地区的工程合并结算的,不能合并审理

诉辩意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涉案的烈山区**苑项目与杜集区**家园项目的两个工程在一个合同中签订并履行,并且*公司向*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也没有进行区分,无法分开起诉。虽然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但本案属于在一个合同中签订了两个处于两个管辖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选择其中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杜集区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与*结算两个项目的工程款时也是合并结算,无法区分哪些款项是哪个项目的工程款,并且庭审中*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分开起诉将会导致法院也无法区分两个项目分别结算了多少工程款而无法判决。**家园项目的工程款存在争议较小,不具有进行鉴定的价值,庭审中*已经明确该工程的总造价认可建工淮北公司的结算价,因两个项目是合并履行合并结算,无法单独区分出*公司在杜集**家园项目上尚有多少工程款未支付因杜集区法院已经明示不再审理**苑项目的工程,*提交**苑项目造价的鉴定申请而未被法院接受。因此,一审法院以*不能明确杜集区**家园项目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为由认为诉讼请求不具体的理由不成立。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也应当由一个法院审理为宜。基于上述理由,*认为一审法院驳回*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指令杜集区法院继续审理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两被告*公司、建工淮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涉案工程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诉请的工程款涉及淮北市烈山区的**苑和淮北市杜集区的**家园二个项目工程,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于专属管辖,案涉的**苑工程所在地在淮北市烈山区,......一审法院对*关于烈山区**苑项目工程款的诉请不宜审理

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向*释明,同时要求其明确诉求淮北市杜集区**家园项目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但*未予明确具体诉讼请求且不申请对淮北市杜集区**家园项目的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也未向本院提供该工程结算的相应证据,诉讼请求不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据该法律规定,综合上述情形,*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诉请的工程款涉及淮北市烈山区**苑和淮北市杜集区**家园两个项目工程,其中关于烈山区**苑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烈山区法院专属管辖;对于杜集区**家园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未明确具体诉讼请求,也未提供工程结算的相关证据,且在一审法院释明后不申请对项目工程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6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辖终111号重庆*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19年12月18日)

裁判观点:分属各地的工程合并结算后,承包人向其中一个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并起诉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诉辩意见:**答辩称,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2019)闽0921民初2865号民事裁定正确。......本案劳务分包工程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提供的上述劳务分包合同涉及的**施工的工程地点在霞浦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故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提供的证据中,耀群公司将霞浦县范围内的工程及其余地方的工程尾款混同合并结算,因霞浦县也是工程地点,**选择有管辖权的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退一步说,本案劳务分包工程即使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基于合同履行地在霞浦县......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提供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涉及**施工的工程地点位于霞浦县,故福建省霞浦县人民对本案具有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在一审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耀群公司与**结算的工程款金额除霞浦县境内的工程款外,还包括其他地方的工程款,但双方已将剩余工程款进行混合结算,故**选择案涉工程所在地之一的人民法院管辖,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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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倪君部 | 律师 | 微信njb6888,添加微信请备注姓名、单位

十余年施工和施工企业管理经验,一级建造师(建筑、水利),懂施工技术、造价(一级造价师考试通过3门课程);2017年通过司法考试,担任施工企业法务负责人;2022年开始律师执业。

擅长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和相关法律事务,擅长建工纠纷调解、和解结案

·施工项目、施工企业的风险识别;风控制度的设置、落地

·合同、资金管理;施工管理

部分案例

·代理浙江某大型国有施工企业诉山东某房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工程造价2.2亿,3周内完成资料梳理、拟诉评估、立案、保全,2个月内完成调解结案。诉讼中途完成一半收款,调解书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将未届满的质保金一并调解入案,及时维护了施工企业、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息诉止争,弥补裂痕,各方当事人都满意

·代理浙江某民营施工企业诉某房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仔细分析出一审造价鉴定程序瑕疵、鉴定意见错误内容;指出一审判决书对造价鉴定意见的错误理解、遗漏了一审诉请。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造价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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