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我市某电动车商行
电动自行车检验报告不合格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在现场检查时又发现1辆
与被检为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相同型号车辆
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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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在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等多项关键指标上未能达标,属于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此外,当事人共购进该型号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3辆,其中1辆已售出,1辆被买样抽检,剩余1辆未售出被扣押。经查,当事人共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经营额共计3600元,违法所得900元。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7100元、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900元违法所得等处罚。
此外,小爱提醒
电动自行车新规
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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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近日联合发出公告,将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该公告明确,要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现对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做如下告知提醒: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二、做好进货检查验收
1.进货索证索票,台账记录清晰。购进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时,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销售商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报告。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建议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可如实记录销售的日期、车型、品牌型号、流向等。
2.检查合格证。新标准实施后,在售车型的合格证中会标注GB 17761-2018、GB 42295-2022、GB 42296-2022,只标注GB 17761-2018一个标准的车型建议查询CCC认证信息,确保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3.2024年11月1日起,充电方式为“车载式”的车型不得售卖!如何判断是否为车载式的充电车型?可直接看合格证,也可查看充电器是否固定在车上,若是固定的,即为车载式的充电车型。
4.检查控制器。核对生产厂家、电压、型号等信息,是否与产品合格证上的信息一致。
5.检查锂电池。2024年11月1日起,在售锂电车型的锂电池,需满足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查电池标识上的执行标准和标称电压,锂电池的标称电压不得超过4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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