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海钩沉|实行五天工作制后如何调整教学计划

文摘   摄影   2024-11-19 09:43   江苏  



实行五天工作制后如何调整

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教学计划

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 《关于实行五天工作制后调整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教学时间的意见》(教职厅 [1995]4号 ),省教委《关于实行五天工作制后调整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教学时间的补充意见》 (苏教职[1995]29号)的要求,从1995年秋季开学始,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实行五天工作制。

为适应新工时制的要求,在保证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和质量不变的前提下,学校应根据国家教委、 省教委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迅速地对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和修订,并以此次全面调整教学计划为契机,将调整教学时数与有计划地修订教学计划、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结合起来,提高课堂教学效益,改革教学方法,更新教学内容,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现将学校在调整实施性教学计划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说明如下。

一、普通中专

(一)调整原则

1.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制定和修订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四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教职 [1986]004 号)文件,普通中专的培养目标、制订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不变 。

2.各校依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所确立的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具体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专业技能 及其所应达到的水平不变,课程设置和各科教学要求也不宜作大的变动。

3.按照普通中专各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根据社会和用人单位对人才质量的要求,结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有重点和有针对性地对普通课、基础课、专业课三类课程进行调整,删繁就简,削枝强干,三类课程的课时数不按平均压缩。

(二)调整要求

1.普通中专的周学时数由24-30学时/周调整为24-28学时/周。

2.理论教学总学时数依据调整后的周学时数和学制(四年制、三年制、二年制)、专业类型(工农林医及应用理科、财经政法及应用文科)的不同进行适当调整。

3.学生实习按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执行。

4.学校要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或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重新制(修)订实施性教学计划,从1995年秋季起,应按新制(修)订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新生按新计划实施教学,老生按调整后的计划实施教学,做好新老计划的衔接。

5.学校要严格加强学生管理。“双休日”的实行,使学生的空暇时间增加,给学校的管理增添了难度。学校可适当组织一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成长的、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开设系列讲座、开展文体活动、组织特困生勤工俭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安排自学辅导等,引导学生充分利用、安排好假日。

二、职业高中

(一)调整原则

1.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制定职业高级中学(三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教职 [1990]017 号)文件,职业高中的培养目标和制定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不变 。

2.职业高中的课程结构比例不变。政治课和文化课、专业课、实习的课时比例仍保持不变,即工农医类为3:3:4,文科类为4:3:3 ,技能较强的专业(工种)为2.5:2.5:5。

3.在保持职业高中课程结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各课授课时数按调整后的要求相应减少,但课程设置和各科的基本教学要求不宜作大的变动。

(二)调整要求

1.职业高中的周学时数由28-32学时/周调整为26-28 学时/周。

2.三年总学时数由 3000-3500 学时调整为2800-3200 学时。

3.理论教学时数,工农医类由 1800-2100 学时调整到 1690-1960 学时,文科类由 2100-2400 学时调整到 1950-2240 学时,技能较强的专业(工种)由1500-1800 学时调整到 1430-1680 学时。

4.实习教学时数,工农医类由 1200-1400学时调整到 1110-1340 学时,文科类由 900-1100学时调整到 850-1060 学时,技能要求较强的专业(工种)由1500-1700学时调整到1370-1620学时。

5.1992年5 月省教委颁发的职业高中畜禽养殖、电子技术、服装工艺等50 个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依据上述调整要求进行调整。

6.暂无省颁教学计划的新专业,学校应按照国家教委和省教委有关文件的要求,参照相近专业教学计划,紧密结合教改实际,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学校从 1995 年秋季起,必须按新制(修)订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

8.实行五天工作制后,总学时数有所减少,学校应在深化教学领域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上做文章,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全面提高质量,以保证职业高中培养目标的实现。

(注:本文原载1995年第4期《职教通讯》杂志)





关于作者

眭平,女,1961年8月生,江苏丹阳人。江苏省督学,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在南京市教育局职教处,江苏省教育厅职教处、师资处、财务处(教育财务结算中心)、组织处等多个岗位工作,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原二级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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