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当今社会的基层治理中,公安民警介入民间纠纷调解已经成为一种常见且重要的现象。这一现象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从法律的规定到社会的实际需求,从历史的传承到现代治理理念的体现,公安民警在民间纠纷调解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二、公安民警介入民间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
(一)人民警察法的要求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应给予帮助。这种帮助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非权力性的调解或者引导公民至其他调解机构。这一法律规定为公安民警介入民间纠纷调解奠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当邻里之间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其中一方请求民警帮助解决时,民警就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这种纠纷进行处理。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公安民警介入纠纷调解的范围和条件。比如在社区中,两家人因为宠物之间的冲突而引发了轻微的肢体冲突或者财物损坏,民警就可以依据此法条对这种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三、社会转型期的现实需求**
(一)社会矛盾凸显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加剧了社会分化,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民间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类型也日益复杂。例如,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涉及拆迁补偿的纠纷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类纠纷也频繁出现。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很容易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
(二)正式调解机制的局限性
1. 随着国家权力“总体性”回缩,人民调解制度在实践中逐渐被边缘化,解纷案件数自1991年起急剧下降。人民调解原本是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如调解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调解协议的执行力缺乏保障等问题。
2. 其他解纷组织的权威性存在问题。在大调解机制下,虽然有多元的解纷主体,但不同性质与功能的调解组织由于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如缺乏足够的公信力等,使得它们的调解效果并不理想。相比之下,公安机关凭借其官方背景和与法律的紧密联系,成为社会信任的解纷主体。
**四、公安机关自身的特性优势**
(一)权威性和公信力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具有权威性和象征国家意志的特性。这种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得当事人在面对纠纷时,更愿意接受民警的调解建议。例如,在处理涉及较大金额的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对民警代表的官方权力的信任而更积极地参与调解过程。
(二)资源整合能力
公安机关拥有广泛的资源网络,包括人力、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可以迅速调动这些资源进行调查、协调等工作。比如在处理涉及多个地区的民间纠纷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其内部的协调机制,联合不同地区的警力进行调查了解情况,从而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
(三)专业性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1. 公安民警经过专业的培训,在处理各类纠纷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优势。例如在处理涉及治安管理的纠纷时,民警能够准确地判断纠纷的性质,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2. 在民间纠纷可能引发紧急危险情况时,如群体性纠纷可能导致暴力冲突时,公安机关能够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态的恶化。这是其他调解组织所不具备的能力。
**五、历史发展的逻辑使然**
(一)古代调解传统的延续
我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有借助社会力量处理纠纷的传统,如宗族审判、村落审判等,这些本质上都是调解的早期形式。在近代,虽然有民事诉讼制度,但由于战争等因素影响,调解依然在社会纠纷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承担调解纠纷的任务,这一传统的调解方式在现代社会依然有着一定的影响。
(二)现代社会对调解方式的重视
改革开放后,虽然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出现了“诉讼爆炸”的情况,但也促使人们重新思考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和合文化”的影响下,调解仍然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公安机关介入民间纠纷调解也是这种文化传统的现代体现。
**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一)化解矛盾根源
公安民警介入民间纠纷调解可以从根源上化解矛盾。通过深入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民警可以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例如在家庭纠纷中,民警可以通过与家庭成员的深入沟通,找出家庭矛盾的核心问题,如赡养老人、财产分配等,从而协调各方利益,化解矛盾。
(二)促进社区和谐
在社区层面,民警的调解工作有助于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社区内的民间纠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会影响到社区的和谐氛围。民警通过调解纠纷,可以增强社区居民之间的互信,提高社区的凝聚力。
(三)预防犯罪和维护治安
1. 许多民间纠纷如果不及时解决,可能会转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例如长期的邻里纠纷如果得不到解决,可能会引发故意伤人等刑事案件。民警通过调解纠纷,可以有效地预防这类犯罪的发生。
2. 在社会治安维护方面,公安民警的调解工作可以将一些治安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如对于一些因经济利益引发的纠纷,如果能够在苗头阶段进行调解,就可以避免因为纠纷升级而导致的治安问题。
**七、公安民警角色转换与职能创新**
(一)从单纯执法到综合治理
公安民警在介入民间纠纷调解的过程中,逐渐从单纯的执法者角色向综合治理者的角色转换。不仅要依据法律处理纠纷,还要考虑到纠纷背后的社会关系、群众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在处理涉及弱势群体的纠纷时,民警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协调社会资源为他们提供帮助。
(二)与多方合作提升调解效能
1. 与司法所、综治中心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合作。例如在东乡县果园派出所的案例中,民警通过与这些基层组织合作,充分利用它们的地缘优势和群众基础,成功调解了村民之间的纠纷。
2. 引入专业机构参与。如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让律师参与复杂疑难案件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八、结论**
公安民警介入民间纠纷调解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法律规定到社会现实需求,从公安机关自身的特性到历史的传承与发展,再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以及职能创新等方面,都表明公安民警在民间纠纷调解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公安民警在民间纠纷调解中的工作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要求,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进一步重视公安民警在民间纠纷调解中的工作,加大对民警调解工作的支持和培训力度,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推动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