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24〕136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有效盘活“山水林田湖草沙房”等乡村资源,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建阳金融监管支局联合推出“乡村资源流转贷”金融创新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与乡村各类资源流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振兴公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包括但不限于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场等。
建阳辖区内开展涉农贷款业务的银行以及其他有意愿开展“乡村资源流转贷”服务的金融机构。
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农业生产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行为的资金需求。贷款资金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股市及其他限制性领域。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300万元。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限额管理及金融监管要求,合理提高贷款额度上限。
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基点”。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采用“资产、经营权质抵押”方式办理,设立的质抵押权额度无法覆盖贷款本息的,可追加其他担保方式予以保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要积极开展乡村资源的流转撮合工作,确定拟流转标的后,发布流转信息,积极组织开展洽谈工作,选择合适的流入方。鼓励相关主体积极采用福建省、南平市产权交易平台和南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对拟流转、发包资源进行公开招标,实现优质流转资源的溢价增值。
达成流转意向后,流入方与流出方应及时签订流转合同或协议。乡村资源流转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涉及乡镇(街道)、村(居)集体资源流转的,应经相关会议表决同意。流转合同或协议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鼓励相关主体积极采用福农综合服务平台等数字化平台进行资源流转线上化管理。
根据贷款办理流程办理贷款申请、审批、发放等工作涉农贷款业务的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 附件2)
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原则上贷款额度30万元以下鼓励采用“信用+经营权质押”模式,简化贷款流程,以借款人综合资信及经营权价值为主要审批依据。贷款额度30万元以上采用“经营权质押+融资担保”模式,通过追加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乡村资源流转贷”金融产品提供担保,为贷款客户进行额度增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承办银行风险承担比例为8:2,担保费率不高于0.5%。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表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的,应予以免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应免于追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把推广“乡村资源流转贷”金融创新产品作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鼓励各振兴乡村公司发挥造血功能,主动流转优质的乡村资源,通过整合(如耕地、林地、园地资源的整合)、改造(如承包房屋的改建、扩建、翻建)等形式进行自营或二次流转,进一步优化乡村资源配置,有效盘活闲置乡村资源,助力村集体、农户增产增收,推动农村产权改革向纵深推进。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经营权流转模式推广实际情况,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体推进金融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及时与承办银行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确保业务顺利开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整村授信”、“整群授信”等方式,加大“乡村资源流转贷”金融创新产品推广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做法,主动向上级部门及有关媒体宣传推广。各金融机构要在业务流程、营销服务上优化、创新,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附件:
1.“乡村资源流转贷”业务流程图
2.“乡村资源流转贷”贷款办理流程
3.“乡村资源流转贷”的乡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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