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综合执法·普法云课堂⑦ | 公共场所乱倒污水案

文摘   2024-09-05 17:54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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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成普法

云课堂 06



公共场所乱倒污水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今天,成成将通过案例为您解答!


【示范案例】


郭某乱倒污水案



2024年04月18日,成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XX街道综合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市民郭某在成华区XX街X号新X号的公共场所乱倒污水,影响了环境卫生,造成了环境污染,涉嫌违反《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调查取证,针对当事人郭某在公共场所乱倒污水的行为,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规定。


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六条,或者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危害】


在公共场所乱倒污水的行为破坏了环境卫生、造成环境污染。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生活垃圾;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六条,或者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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