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诈骗罪,儋州一女子被判刑

政务   2024-09-04 21:24   海南  

近日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一起利用封建迷信

手段诈骗钱财的案件


儋州一名29岁的女子

为谋取钱财

设神台做法

称能替人消灾解难

骗取多名受害者共171万余元

被判犯诈骗罪

获刑11年




案件详情:
女子设神台帮人消灾解难诈骗被公诉

据了解,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儋州市民邱林(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刘晓丽(化名)后,多次找刘晓丽帮忙做法消灾解难。刘晓丽先后以帮治病、求平安、改婚姻、挡灾难、送桃花、升财运等理由做法,骗取邱林支付做法费用共计144万余元。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刘晓丽以能够请神灵上身、显灵做法帮他人消灾解难、升财运、改命格等为由,多次对他人实施诈骗并收取做法费用。为了获得被害人信任,刘晓丽在家设神台,当被害人主动上门后,刘晓丽在神台上烧香,双脚盘坐呈观音坐式,双手合十向被害人提问。当被害人提到婚姻、家庭、感情、财运的时候,刘晓丽便借口被害人婚姻感情可能破裂,家庭成员可能会生病,财运不济等理由,示意被害人可以通过其做法化解劫难、升财运、改命格,当被害人向其求助消灾解难、升财运、改命格时,刘晓丽就向被害人提出要支付给神灵的费用金额,被害人出于忌惮自身、家人有病难、财运不济等心理同意支付做法费用,然后刘晓丽呈观音坐莲状,说一些关于化解劫难的话,结束后对被害人称已做法,并要求被害人支付做法费用。

2023年4月,刘晓丽因诈骗东窗事发,被公安机关逮捕。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晓丽犯诈骗罪,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犯诈骗罪获刑11年

一审中,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晓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7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刘晓丽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在案发后能退还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外人刘晓丽的前夫黄某名下的银行卡内被冻结款项44万元,系刘晓丽诈骗的违法所得,依法按比例返还该案被害人。继续追缴刘晓丽的违法所得113万余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儋州法院判刘晓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5万元。案外人黄某名下的冻结款项44万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刘晓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她认为,8名被害人在案发后已给其出具谅解书,并请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各被害人支付财物的前提是刘晓丽虚构了各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存在的风水、命格、婚姻、身体等情况不好需要化解为幌子,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达到给其支付做法费用的目的,其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刘晓丽在案发后取得以上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原判已作出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刑事犯罪中取得被害人谅解仅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定罪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法律规定为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刘晓丽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律师说法:
诈骗数额为171万余元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标准

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陈巧律师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诈骗他人财产的典型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她利用迷信手段进行欺骗,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5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该案中,被告人诈骗数额为171万余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标准。

该案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严惩,警示广大群众要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思想,提高辨别是非能力,要相信科学,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决破除封建迷信思想,不能妄求通过“求神请仙”的方式为自己“消灾”“转运”。遇到需要交钱祈福消灾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一旦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放纵犯罪分子。

-END-

来源 | 法治时报

作者 |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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