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惊魂
近日傍晚
肖女士在公共卫生间上厕所时
发现厕所隔缝
架设了一台摄像机
拍摄方向正对着自己
肖女士假装镇定
装作无事走出卫生间
寻求同事帮助
随后,肖女士和同事冲进卫生间
经调查
黄某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寻求刺激,连续两日蹲守在事发地女厕,寻找角度,偷拍上厕所的女性。
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在警方要求下,黄某已将偷拍照片、视频全部删除。
偷窥偷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