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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二三里,记者/董晓明,编辑/薛创宇 陈翰 张煜姣
电动车停在小区带有门禁的停车棚,取车时发现电瓶不翼而飞。宝鸡市金台区海澜湾小区业主赵先生对记者无奈地说:“物业称车棚监控设备有问题,无法调取监控画面,也不愿意承担我的损失。”
电动车停在小区停车棚电瓶不翼而飞
据赵先生介绍,海澜湾小区的电动车停车棚为开发商开发时规划所建,停车棚设有门禁,有两个监控设备,距离车棚不远处也有保安岗。“7月21日,我去取车时发现电动车电瓶被盗,随即报警也向物业反馈,但物业称监控设备有问题,无法调取视频,至今还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以前听其他业主说,他们的电动车电瓶也被盗过”。
7月25日,记者来到海澜湾小区,现场看到该小区车棚位于小区北门,分为东西两侧,车棚门口皆设置有门禁,赵先生的电动车停在东侧车棚,车棚里有两个监控设备。
物业:未收业主费用
无法承担业主损失
宝鸡市惠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澜湾分公司海澜湾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任经理称,接到业主的反馈后,及时查看了监控。“查看监控时发现当时监控画面有缺失,监控可能存在问题,其余画面里也未发现电瓶是如何丢失的,业主报警了,我们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任经理说:“发现监控有问题,联系了监控设备公司,现在也对监控重新更换了,至于业主所说的承担责任,我们没有收取业主费用,只是提供了场地,我们无法承担业主损失。接下来,我们加强日常对停车棚的巡逻,积极维护监控设备。以前曾有2起电瓶丢失,物业都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律师:物业公司未尽到法定义务
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对于此事,记者咨询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赵良善认为:赵先生的电动车被盗,毋庸置疑,行窃者是第一责任人,行窃者负有退赃义务。但若行窃者未落网、未归案,或者行窃者无能力赔付的,物业公司就需要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不当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赵良善表示,无论物业公司是否收取赵先生的管理费,依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顾名思义,该法律条文已将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物业公司具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未做到监控全覆盖、无死角,未全面履行不定期巡逻义务,为行窃者的盗窃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至今行窃者无下落、未落网,所以物业公司未尽到法定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赵良善提醒,物业公司需要清醒的认识: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而非仅仅是合同义务,所以当业主失窃时,物业公司难辞其咎。物业公司日常的防护,扎紧安全防护网、篱笆墙,才是对业主最好的保护。物业公司要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而非亡羊补牢,甚至一推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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