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复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为企业家松绑、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提案
主办单位:
提案理由
作为一名律师,在代理办理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案件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有大量企业和企业家由于种种原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长期处于失信状态,有的长达10年。
企业家,这个市场中最有活力的因素被压抑,企业也因列入失信名单而寸步难行,无法正常经营。而这种宽进严出或宽进不出的情况,导致社会上大量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在目前经济下滑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提供的空间,在合法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释放企业和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积极性和创造性。
1.一些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缺乏刚性,没有以事实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六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中绝大多数是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实际上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同时规定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之后,删除和解除难。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及时解除失信和限制高消费。
3.人民法院决定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后,不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4.人民法院很少主动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和限制高消费。
5.当事人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未及时处理。
1.建立统一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标准,不符合列入条件的及时撤销。符合六个条件之一的慎重列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列入。尤其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送达撤销、变更、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决定书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等有关法律文书。
3.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动态管理,对于符合删除或者解除条件的应及时主动解除。这些条件包括期限条件,除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之外,最长5年、最低2年,超过这个期限应主动删除。
提案办理进行时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推出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应立足于审判执行职能,紧紧围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大局,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坚持能动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积极作为,为涉执经营主体延伸司法服务,激发其经营活力、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下,让“正向”激励措施和“负向”惩戒措施相互配合,增强制度实施的叠加效应,为诚信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今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法院对近5年采取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的案件进行排查:一是排查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限高等措施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二是排查是否存在被执行人符合解除失信、限高等措施而未解除的情形。经排查,2024年以来已累计解除失信企业70余家,解除限高措施200余人,涉及案件600余件。
结合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工作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失信限高行为,凝聚执行合力。
一是突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活查活封,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预警,采取“预失信”“预限高”等措施,避免机械查封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对仍具有造血功能的企业采取“放水养鱼”策略,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对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引导企业走出困境。
二是设立失信、限高专员,由专员担负起失信、限高把关的第一手责任,对失信、限高的各种情形进行区分,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采取强制措施,规范失信、限高行为。
三是加强执行公开,依托执行服务大厅和智慧执行APP,加强当事人和法院执行人员的双向交流和实时反馈,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及监督权,对当事人申请解除失信限高的诉求及时进行回应,符合解除条件的要及时解除。
四是畅通企业退出机制,充分运用“执转破”制度为企业修复信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规定(试行)》,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进行明确和细化,用“执转破”制度推动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退出或脱困新生,同时能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下一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总结经验,吸收合理建议,研究解决涉执企业信用修复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继续做好涉执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师宝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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