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企业 千万级罚单再现

创业   2024-05-17 10:32   广东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昆税二稽罚〔202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五、税款征收类,序号37代码501,第二档适用条件: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主要违法事实: 无

 

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18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少缴的增值税1483861.35元、城建税79794.37元、企业所得税14136056.64元,合计税款15699712.36元处予0.7倍罚款10989798.67元。

 罚款金额: 1,098.98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09日 

处罚有效期: 2099年12月31日 

公示日期: 2024年02月09日

公示截止期: 2027年02月09日

启示

逃避缴纳税款是短视的行为。有些企业和个人为了眼前的利益,采取各种手段规避税收,然而,这种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一旦被发现,不仅会面临巨额的罚款,还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甚至导致企业声誉受损,个人信用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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