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华上将被“停职检查”,是什么概念?

文摘   2024-11-28 22:06   上海  

据央视报道,中央军委委员、军委政治工作部上将主任苗华,涉嫌严重违纪,经党中央研究,决定对苗华停职检查。

那么,“停职”的法规条令依据在哪里呢?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


一、党内的一种组织处理方式
2021年2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明确:“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公职人员被立案调查的一种处置方式
《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也就是说,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监委立案调查,如果其在重要敏感岗位或领导岗位,不方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调查,通常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或所在单位,可以在监委立案调查的同时或者之前,暂停其履行职务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别搞混了:停职检查属于第二种形态 降职、双开属于第三种形态 ,双开+移送司法,属于第四种形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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