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主体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市场主体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附原文
第一条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全省各级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本省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执法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市场主体在本省办理设立、住所(地址)变更、歇业备案等登记注册时,其登记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歇业备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四条 市场主体申报、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引导其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承诺对其填报内容真实性以及送达地址可以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负责。
第五条 市场主体参加诉讼时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案件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市场主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其送达地址。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第六条 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第七条 市场主体对其登记的住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承担法律责任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提出申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经审查,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送达的,依法不予支持。
第八条 本意见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九条 本意见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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