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自甘风险是一种免责事由,由于文体活动参加者参加活动时,应当能认识到活动存在固有风险且自愿承受风险后果,因此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时,通常免除行为人责任,所受到的损害由受害者自行承担。该规则常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运动比赛、户外活动、极限运动等等。具体责任承担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活动性质、参与者的年龄、受伤原因、主观过错等。
在本案中,篮球作为竞技性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学校在比赛前的培训中已告知了潜在风险,丁某自愿参加比赛,并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购买了人身保险,可以判断丁某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其次,根据梁某父母提交的视频可知,梁某在比赛中因抢球与丁某有身体接触,丁某失去重心摔倒,而在篮球比赛中这种身体接触和对抗是不可避免的; 最后,丁某主张梁某父母需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梁某对发生伤害的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丁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湖区法院、南方都市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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