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
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
(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
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我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实际情况,清远草拟《清远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十五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
根据《征求意见稿》,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学校提高收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学校降低收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同时,收取学费时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含购买学位经费),扣除部分不低于省市规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并在收费票据中注明扣减情况。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在相同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保持一致。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学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学校可代收费。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应据实结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新设立和搬迁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2年后学校应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征求意见稿》对收费行为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因办学单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生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同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相关规定,向学生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不得收取教科书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等资料(含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同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严禁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对因乱收费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或者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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