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修理更新费用,由谁承担?

文摘   2024-11-11 11:39   河北  

答案请见红色粗体字。
点击文末小程序,
阅读、下载完整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


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供水环节收费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供电环节收费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供气环节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供暖环节收费

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二)完善电价机制

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

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

(三)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

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暖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一)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

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由各地区结合实际明确。

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各地区应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全国物业人员证书办理通知链接:2024年全国物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办理特惠通知

12024年11月份物业学习课程链接:重庆-11月28日-30日-基于物企当前发展定位、成本管控与目标实现的全面预算管理

2 、2024年11月份物业学习课程链接:银川-11月18-20日-如何做好-物业经理管理有效落地与技能提升

3、2024年11月份物业学习课程链接:上海-11月28-30日-物业企业高精投标文件编写、核心控标中标技能锻造

4 、2024年12月物业学习课程链接:北京-12月6-8日-物业企业战略目标设定、行动计划与执行复盘”实战

5、 2024年11月份物业学习课程链接:重庆-11月22-24日-向“新”而行,以“质”图强——助力物业高质量发展

6、 2024年11月份物业学习课程链接:河南-濮阳-11月21-23日-标杆物业研学-探秘冶都极致服务丨物业服务品质提升的方法论和案例库

7、 2024年11月份物业学习课程链接:太原-11月19-21日-物业经理六大核心运营能力快速提升

8、2024年11月份物业学习课程链接:重庆-11月-21-23日-物业经理管理有效落地与技能提升

9、 2024年11月份物业学习课程链接:广州-11月25-27日-新质生产力视角下物业项目的成本管控与精准预算管理

10、2024年12月份物业学习课程链接:哈尔滨-12月14-16日-物业案场服务标准与项目管理能力提升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公众号后台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删除处理。

文章转自:物业管理圈
温馨提示:如果您觉得文章对您有帮助,欢迎您转发收藏。
文章重在分享信息,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或立场。
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如侵权,请告知,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谢谢您!觉得好看请点下方【在看】

扫码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平台

您的支持是我们前进的最大动力

添加微信公众号码时请您注明单位名称谢谢


 请您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物业行业资讯

添加微信公众号码时请您注明单位名称谢谢


本文整理自网络,内容本身不代表公众号观点,也不构成投资建议。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小区是我家

建设靠大家

大家齐努力

幸福你我他



物业知识学习交流
物业行业资讯,学习交流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