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
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了第二批
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广州市多个区
最高罚款金额达到75万元
▲广州某城中村内巷一景。南都资料图
番禺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举报线索,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1.5元/度的单价向番禺区钟村街中三路段大地塘某创业公馆内各分表用户收取2023年5月的电费;按1.36元/度的单价向公馆内各分表用户收取2023年6月至7月的电费;在收取2023年8月的电费时,按1.36元/度的单价向部分分表用户收取电费,另向部分分表用户收取0.89元/度的电费外加0.47元/度的“代收公共照明分摊费”等费用,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36元/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14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给予警告、罚款755176.46元的行政处罚。
海珠区某公寓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举报线索,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珠区后滘西大街三巷某公寓经营者,于2023年5月至10月期间按1.5元/度的单价向公寓内租户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5月10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给予警告、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35.67元、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增城区新塘镇卫山北三路某公寓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卫山北三路某公寓房东刘某某,于2023年5月至7月期间按1.5元/度的单价向公寓出租屋租客、1.2元/度的单价向公寓商铺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复查发现,当事人改为以0.9元/度的电价收取商铺电费,同时又按用电量收取0.3元/度的物业费,各商铺实际结算电费单价仍为1.2元/度。2024年4月3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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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方都市报
编辑丨吴思思
校对丨麦雪莉
责编丨唐海波
审核丨胡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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