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蜀黍说法(98):说说《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二)

政务   2024-11-01 14:01   江苏  

 提示点击上方"健康江苏" 关注我们!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全方位、全周期保障水质安全,一起继续学《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条件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水源防护、水处理工艺符合相应卫生要求;


(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设备;


(四)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仪器、水质检验人员;


(五)配备持有健康合格证明的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


(六)使用的涉水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还应当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七)建立水质消毒、水质检验、档案管理等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制水规程。


国家对许可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

设施管理单位应遵守的规定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工作人员。


(二)对采购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进行查验登记,核查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三)按照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开展水质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月度、年度水质检验资料应当报送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城乡供水部门。


(四)对供水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巡查和维护;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清洗、消毒,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五)组织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其患有国家规定的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者为病原携带者的,应当立即停止其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六)组织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进行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并定期开展相关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


(七)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消除水质异常隐患。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卫生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实际管理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及管理单位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作为消防设施使用,其设计应当符合工程技术规程和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管网叠压设备的,应当设置防污止回装置,预留排污口、水质采样口;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清洗、水质消毒、水质检验、档案管理等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安排持有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及经营活动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应当以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乡供水为原水。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周围地面应当平整硬化,具有废水排放设施,与垃圾堆放场所、畜禽饲养场所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使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从事饮用水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使用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依法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在设备醒目位置公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水处理材料更换情况、设备清洗和消毒记录、经营者的联系方式、设备维护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信息,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改变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具体办法。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及生产企业规定


生产、销售的涉水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除外。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滤芯及其组件的生产以及维护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技术参数组织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和回收的废旧材料。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九条


涉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涉水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改变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涉水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注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以及生产企业信息、注意事项等内容;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境外进口的,同时标注委托方或者进口总代理商信息。


(二)标注卫生许可批准的技术参数。


(三)不得标注具有防治疾病作用或者夸大功能的内容。


(四)国家对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其他规定。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供稿: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责任编辑:汪蓓蕾  吕萌萌
编辑:杨阳  绘制:夏文
校对:马超  技术管理:李亚威
邮箱:jiankangjs2016@163.com



健康江苏
关注您的关注,倾听您的声音。传递卫生健康资讯,传播健康科普知识。在共建共享“健康江苏”的路上,我们伴您同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