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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的基本要求,标准《重点化工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配备和提升规范》(DB32/T 4743-2024)可供参考:
① 重点化工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格氏反应)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企业。
② 全流程:与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存在上、下游关系的生产过程(含配套装置)。(包括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产品包装、危险化学品储运及配套公用工程。)
③ 反应风险评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企业应完成全流程(不含公用工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企业应采纳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并制订相应的对策措施。
① 企业应对全流程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和保护层分析(LOPA),并应根据分析结果实施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的配备和提升。
② DCS的主要工艺流程应与 P&ID 和现场一致,DCS、SIS 的逻辑关系应与 P&ID 和现场相符。DCS 及 SIS 的参数设置应与操作规程一致并符合设计要求。
③ DCS和 SIS 应设置管理权限,岗位操作人员不应有修改自动化控制系统工艺指标、报警阈值、联锁阈值和摘除联锁的权限,修改自动化控制系统工艺指标、报警阈值、联锁阈值和摘除联锁应履行变更管理流程。
④ 企业应定期维护和测试 DCS、SIS、GDS 等,保证系统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⑤ 企业应设置区域性控制室或中央控制室,并符合 GB 50160、HG/T 20508 或 SH/T 3006 等要求;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性的已建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的控制室和机柜间,布置在装 置区内的 ,应按照GB/T 50779 进行抗爆评估、加固。
⑥ 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应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自动化控制系统应具备远程调节、信息存储、连续记录、超限报警、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 180d。
⑦ 液位、压力、温度、流量等测量仪表的选型、安装等应符合 SH/T 3005、SH/T 3007 或 HG/T 20507等要求。
⑧ 有可靠的仪表空气系统时,开关阀(紧急切断阀)应首选气动执行机构,且采用 FC 或 FO 型;工艺要求采用 FL 型时,应选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配有仪表空气罐,阀门保位时间不低于 48 h;无仪表气源、有一级负荷的电源系统时,可选用电动阀;工艺、转动设备有特殊要求时,也可选用电液开关阀。
⑨ 安全仪表系统应符合 GB/T 50770 要求,并满足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为 2 级及以上的,测量元件、逻辑控制器、执行元件应独立设置。
⑩ DCS与 SIS 的电源应满足一级供电负荷要求,并应配备 UPS,UPS 供电时间不低于 30min。
⑪涉及有毒气体的生产、使用、储存设施发生泄漏或其他应急状况时,其应急处置系统应具备联锁启动功能。
⑫处于备用状态的有毒气体应急处置系统应设置远程和就地一键启动功能,引风机宜设置备用,备用风机应具备自启动功能。吸收剂循环泵应设置备用,备用泵应具备低压或低流量自启动功能,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⑬ 工艺过程涉及的调配、配制等宜采取自动化控制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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