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保险销售说明义务,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企业   2024-09-29 14:07   山东  

政策内容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或者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前以适当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及该保险产品说明,并就以下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

(一)双方订立的是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主要条款、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及交费方式、赔偿限额、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索赔程序、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犹豫期、宽限期、等待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等;

(三)提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服务电话,以及咨询、报案、投诉等的途径方式;

(五)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提示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保险产品时,经投保人同意,对于权利义务简单且投保人在三个月内再次投保同一保险公司的同一保险产品的,可以合理简化相应的提示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对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



政策解

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及中介机构的说明义务。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范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及中介机构对格式条款中:保险合同基本内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服务电话以及咨询、报案、投诉等的途径方式等关键信息和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第二十六条也再次强调了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的法定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通过限定投保人如实说明义务的范围有效平衡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将说明义务扩展至全部核心条款和全部产品。

为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将需要进行提示和说明的条款范围,由免责条款扩展至保险合同中全部核心条款。鉴于之前对于财产保险产品和一年期及以下人身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和投保提示并无明确具体的要求,《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将产品说明和提示要求由原来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扩展至全部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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