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市场监管系统针对过度包装、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特种设备、食品安全等,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纠正翠宫茶业(天津)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6月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翠宫茶业(天津)有限公司销售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2024年6月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茶叶礼盒:1、标称为“太姥银针”的茶叶礼盒,商品净含量100*1g,包装盒尺寸为196mm*196mm*114mm,经手动法现场测量,该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70.32%,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2、标称为“白毫银针”的茶叶礼盒,商品净含量10*12g,包装盒尺寸为350mm*250mm*92mm,经手动法现场测量,该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80.62%,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g<Q≤15g,空隙率≤60%”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聚亦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聚亦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3.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在五矿物流集团天津集装箱有限公司堆场存放大量印有“首钢”标识的钢卷,为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切割后的54卷钢卷上喷涂了“首钢”标识。2024年5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侵权产品先行予以没收;2024年7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3.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4年2月8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业之峰诺华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经查,当事人在举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过程中,以打折的方式作为奖品,打折的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西安长腾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严重失实的检测结果案
2024年9月29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西安长腾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严重失实的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检测人员作出罚款8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6日,执法人员会同技术专家对当事人负责检测的电梯项目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出具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中“A1.2.4.1 驱动主机停止装置”项的检测结果均为符合,实际电梯的驱动主机位置附近1m之内没有安装停止装置,与报告结果不符。当事人出具的两份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上检测项目“A1.2.2.4(4)缓冲器 对重越程距离”均为400mm,检测结果均为符合,实际两部电梯底坑内标注对重越程“距离为S2≤400mm”,现场测量两部电梯S2分别为510mm、520mm,与报告测量结果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五、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案
2024年9月9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检验人员、审核人员及批准人员分别作出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检测的电梯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电梯自行检测原始记录中记录了“紧急电动运行控制”的功能相关数据和检测结果,而实际电梯无该功能。原始记录中“A1.2.2.4缓冲器”第(4)项测量值与实际测量数值不一致且差距较大。此外,当事人出具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显示,确认整改情况的日期均晚于审核日期和批准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六、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某因食品安全犯罪终身禁业案
2024年5月27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事,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9日,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静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高某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6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未发现当事人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某某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2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某某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6月6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某某经营的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食品加工区发现亚硝酸盐,涉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依法将店内经营的自制猪头肉等食品全部扣押,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经检验,经营者自制的13种食品及卤制汤料中均检出亚硝酸盐(国标均为“亚硝酸盐不得检出”),其中酱卤猪蹄的亚硝酸盐检验结果高达320mg/kg。当事人在制作酱卤肉等食品过程中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违法行为严重,涉嫌犯罪,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八、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6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的过期食品是当事人从孙某手中购进的,并自制宣传视频上传到微信朋友圈和“快手”APP。视频发布后,当事人与举报人(购买方)通过微信,约定在孙某库房中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南开区厚道人酒楼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案
2024年2月5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南开区厚道人酒楼拒绝配合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并责令停产停业半天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7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任务。现场抽样时,在抽样人员出示了任务委托书、抽样检验告知书、工作证件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旧拒绝配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