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沧州市运河区果蔬鑫超市存在商品结算收款 “四舍五入” 抹零计费方式。经调查:
2024 年 9 月 10 日,该超市销售的葡萄晴王水果价格标签为 89.98 元,数量 2.6780 公斤,单价 33.60 元 / 公斤,小计 89.98 元,但收银台出具的购物凭证(电脑小票)合计金额显示为 90.00 元,抹零 -0.02 元,应付金额 90.00 元,微信支付宝支付也是 90.00 元,多收消费者 0.02 元,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
经查,该超市自 2024 年 6 月 20 日开始在销售散装水果时使用电子秤重计费,最小单位为人民币分值计算,收银台收费系统设置为四舍五入抹零计算,五分以上自动抹零上升为 1 角。自 2024 年 6 月 20 日至今,超市的收银系统显示有 9 笔购物小票是 “四舍五入” 抹零计费,在标价之外共多收了 0.14 元。
2024 年 9 月 19 日,果蔬鑫超市在超市内张贴告示,查找相关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即违法所得 0.14 元。
果蔬鑫超市收银系统的这种 “四舍五入” 抹零计费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 (三) 项的规定,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0.14 元,并罚款 1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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