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活动,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近期,中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2019年3月,时任某公司项目经理的被告人邱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为获取该公司发包的工程,口头约定给邱某好处费,后杨某在邱某的介绍下以高于该类工程造价的价格顺利承包了该工程,并约定该工程的工程款以顶账房的形式支付。
2019年4月,杨某催促邱某先支付部分工程款,邱某让杨某给其支付好处费后再帮助办理抵顶工程款房屋的手续。后杨某给邱某现金2万元作为好处费。2019年5月20日,杨某与邱某口头协商将顶账房屋变更到中间人名下,杨某同意将购房款的10万元转给邱某作为介绍其承包工程的好处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在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12万元,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邱某作为公司项目经理,本应本着“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履职,助企发展,但为一己私利,置公司利益不顾,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依法严厉打击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罪是法院的职责所在。
下一步,中宁县法院将持续以《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为抓手,聚焦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营商服务环境,重点打击此类职务违法犯罪活动,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遏制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的不正之风,以风清气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中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中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