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股东债权审查认定重难点问题

文摘   社会   2024-11-15 08:00   广东  
股东债权审查
汇总问答

企业破产实践过程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既可能是投资,又可能是普通的借款或者特殊情况下的借款。因此,如何认定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并进行清偿是破产中的难点之一。股东是否存在通过借贷方式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这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往往需要谨慎判断。接下来,本文将具体阐述分析。










二、股东债权审查汇总问答
Q
实务中股东与破产企业的金钱关系主要有哪些种类?

答: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基于股东对企业的投资而形成的投资关系,既包括企业建立之初股东对企业的出资,又包括后续在企业发展经营需要时的追加出资;

另一种是股东借款给企业,两者基于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Q
如何认定股东对破产企业是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答:对投资关系的认定主要基于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登记机关的登记等。

对借贷关系的认定主要基于借款合同、转账记录、会计账簿记录等。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同,因此,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采用书面的借款合同形式。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提供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一致的转账记录,用于证明其借贷关系。除此之外,公司账务账册、证人证言也可用于辅助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Q
哪些情形下股东债权会被认定为劣后债权,并劣后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5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一)公司股东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而对公司负有债务,其债权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范围内的部分;

(二)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利益,与公司之间因不公平交易而产生的债权。



Q
股东债权最终认定为劣后债权的法律逻辑是什么?

答:首先,如公司的注册资金显然无法满足公司的日常运营,公司的运营依赖于从股东或真正的管理者那里获得融资,则该行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存在混同情形。

其次,股东如存在上述行为,其实质是将股权投资转化为债权投资,公司的独立性和有限责任的恶意将其转移到债权人身上。在此种借贷情况下,股东以借款的名义,无需承担投资的风险而能够推进公司的经营,从而享受投资的权益,明显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在这种情况下,将该股东借款劣后清偿才符合公平清偿的法定原则,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间的权益。



Q
什么是劣后债权

答:在破产法律实务中,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财产分配顺位中,在破产财产清偿所有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后才能获得清偿的破产债权。在规范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范的债权仅有“优先债权”及“普通债权”两类,并未明确规定劣后债权。

实务中“劣后债权”的认定来源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确定“惩罚性债权”“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的规则。



Q
什么是“深石原则”?

答:“深石原则”是美国破产法在处理公司控制人债权时确立的一项裁判原则,最早来源于“泰勒诉标准煤气电力公司案,如果破产公司的控制人提出的请求权是不公平的,那么法院可使该控制人的债权后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其债权又称劣后债权。

“深石原则”在美国后来发展成为“平衡居次理论”。具体而言,法院在判断公司控制人债权时,不能一律认为其债权都是劣后债权,应以公正的法律思想为指导,坚持个案审查,如果公司控制人确实滥用控制地位,通过不公平行为取得债权,那么该债权理应居后受偿。若如果公司控制人并没有什么不公行为,那么其债权应该得到支持。



Q
破产实务中劣后债权包括哪些种类?

答: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司法实践中,股东存在关联或者内部控制关系而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情形。为避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内部人的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债权的利益,应将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而产生的债权,列为劣后债权。

2.民事惩罚性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据此,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欠付的滞纳金不属破产债权范围。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并非破产债权范围,而属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的其他债权。

3.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破产程序着重保护的是作为民事主体的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国家公权力所做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带有惩罚性的债权理应劣后于民事债权受偿。



Q


实务中股东债权被认定为劣后债权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答:1、周江平与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1)苏08民终1855号】

2、巫溪县国华公司与陈中力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1)渝02民终612号】

3、常州市武进风顺化工有限公司与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2)苏0404民初1192号】

4、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兆盛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0)浙04民终707号】

5、成都达江公司与广安达江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17)川1603民初1309号】

6、恒利源公司与奇源公司、达州集团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19)湘0426民初103号】

7、酒鬼酒供销公司与酒鬼酒河南公司、酒鬼酒北方基地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0)豫0726民初322号】

8、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之六: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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