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退役军人风采 立创业创新潮头
战友们注意了!!
为进一步扶持我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所日前印发了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简编》
已为战友们整理到位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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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继续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等单位。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适用该项政策。
2.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4.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1.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退役军人最高可申请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退役军人和企业,或贷款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国家和省上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个人创业贷款额度由20万提高到最高3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的10%。
3.个人借款人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为全国范围内有担保能力的人员,具体范围和条件由市州确定。
1.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申请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国家和省上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额度由300万提高到最高400万元”。)
2.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3.鼓励经办银行对暂时存在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给予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贴息。
4.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1.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兑现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
2.农业经营主体
对退役士兵返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并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创业典型补助
对经省级人社部门评选认定的创业明星或创业典型,符合吸纳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入孵初创企业补助
对进入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小微企业,符合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助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符合连续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返乡人员创业补助
对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并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7.创业项目补助
对专家评审认定的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吸纳就业多的优秀创业项目或参加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且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创业大赛等补助
对省级人社部门、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开展的各类创业大赛、创业博览会、创业就业论坛、创业宣传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1.租金减免
发挥企业孵化器、创新就业基地、标准化厂房等孵化平台作用,适当降低退役军人中小微企业入孵门槛、放宽孵化期限。政府投资运营的各类孵化平台要按规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2.供地保障
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足额保障,按照“增存挂钩”原则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用地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退役军人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退役军人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3.载体支撑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20%左右的场地,优先提供给退役军人优惠租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支持在国家和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
1.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其他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人社、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将退役军人纳入本部门重点培训范围,适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农业创业创新带头人、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等培训,有效提升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能力。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师资培训,支持优秀人员参加政府举办的研修学习班或协调到大企业挂职锻炼。退役军人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每年不少于200人。
2.扩大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将退役军人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鼓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对退役军人予以优先支持。对各区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优惠或免费提供退役军人场地、设置退役军人专区的,当地政府可视情给予适当支持。
加大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的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导师推荐、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创业成本。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措施,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紧跟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获得版权注册或专利等创新技术的、推动经济转型或具有较强就业吸纳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
对达到出孵条件继续留园的退役军人企业要给予适当优惠。
探索引导区内企业、行业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产业园,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帮助和更好服务。
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发展。有条件的要引导社会力量成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就业创业促进会。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充分发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鼓励退役军人参与。
引导银行机构提供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互联网+返乡创业+信贷”等模式,满足退役军人返乡创业融资需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提供融资担保,鼓励保险机构为退役军人农业创业企业提供综合保险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乡村企业。
鼓励各地制定细则,在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做好各类用地安排,支持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用地方式,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乡村休闲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
未完待续,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