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司法适用历来是审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的“南宁”“大连”“武汉”“昆明”四份会议纪要都对其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有着较好的指导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最新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蓝本,西南政法大学石经海教授领衔团队主编的《毒品犯罪司法适用要点评注》一书应运而生。本书作为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的实践困境与模式创新研究”(20&ZD196)成果,着力于深入分析纪要的实体与程序性规定,采以专题评注的方式,回应司法实务要点难点问题,并且给出具体的适用指引。值此,新书付梓之际,特别推荐与屏幕前的读者诸君(特别是刑事法律人)共飨之。
主编=石经海
文源=毒品犯罪司法适用要点评注
主编 石经海 副主编 陈 娥
精准涵括134个司法实务要点难点
专题解读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
系统梳理历年涉毒类案件裁判规则
全面收录毒品犯罪相关司法性文件
兼具毒品犯罪实体与程序问题于一书
详尽展析与《昆明会议纪要》相关的八大专题
【纪要原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最新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深入分析纪要的实体与程序性规定。
【要点评注】精准涵括毒品犯罪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争议要点,结合纪要内容予以评注,为公检法司办案人员及律师提供高效指引。
【案例拓展】系统梳理历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及《刑事审判参考》收录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着重分析了部分案例在2023年纪要出台前后的认定差异。
【相关规范】全面整合毒品犯罪相关法律规范,包括刑法、行政法、司法解释及历届会议纪要等,方便一线从业人员快速检索和适用。
▣有鉴于微信篇幅局限,下述仅择摘了《毒品犯罪司法适用要点评注》一书前言的一二两节内容,由石经海教授执笔。另,本文注释略,如需引用,敬请以纸质书为准。
为进一步加强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统一和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在对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及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内容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从统一执法尺度和解决实践问题的目标出发,聚焦于毒品案件审理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不仅对涉麻精药品行为、代购蹭吸等毒品案件审判中突出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作出回应,还对毒品案件死刑适用、涉案财物处置、案件管辖等实体与程序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细化与系统完善,编排逻辑严谨清晰,用语表述简洁明了,解释内容详略适当,呈现诸多亮点。《昆明会议纪要》的发布,体现了新时代毒品问题治理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型,对促进毒品案件定罪量刑裁量标准的规范统一、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持续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昆明会议纪要》紧跟新时代国家治理方略与新时代禁毒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克服了“唯打击论”“重刑治毒”的禁毒理念,积极结合“防”“治”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在总体要求及具体规定上深入体现了“打—防—治”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理念提升。
一、紧跟从管理到治理的新时代国家治理方略的转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社会治理模式上实现了从“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的理念飞跃。具体为,强调系统治理,从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社会共同治理的治理主体转变;坚持依法治理,从管控规制向良法善治的治理工具转变;突出源头治理,从事后打击到前端防范的治理策略转变;注重综合施策,从单一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治理方式转变。在此基础上,新时代禁毒工作也在传续早期禁毒斗争的话语立场与逻辑主线的基础上,更强调“完善毒品治理体系”“坚持多策并举、综合治理”“保持对毒品的‘零容忍’”“打造‘六全’毒品治理体系”的时代要求与目标。对此,《昆明会议纪要》紧跟时代要求,进一步强调将毒品审判工作深度融入毒品治理体系中,在强调对毒品犯罪打击治理的同时,更要求结合毒品犯罪的“防”“治”情况进行依法综合施治,注重毒品问题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例如,进一步将“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好‘打防并举、综合施治方针’”写入总体要求,点明了打击预防并重、标本兼治的治理策略;又如,进一步强调构建参与禁毒综治长效机制的总要求,突出人民法院参与禁毒防治的积极性、主动性、机制性、长效性;再如,进一步强调全过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慎适用死刑、依法适当地定罪量刑等。
二、更注重对零容忍禁毒政策的正确理解与多维贯彻
在具体的定罪量刑中,《昆明会议纪要》在正确理解零容忍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克服“唯刑法打击论”“重刑治毒”的治理理念,强调在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及裁量刑罚的过程中杜绝矫枉过正、片面从严,更注重结合“防”“治”情况与前置法规定,依法适当地开展定罪量刑,充分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以及《刑法》第37条的规定,通过惩戒、预防、教育以实现毒品问题的“标本兼治”。首先,并非仅用刑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积极出罪。例如,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范围内携带受管制的麻精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出于自救、互助目的经营受管制麻精药品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其次,并非一律从严量刑,对于积极悔罪、情节轻微的尽可能从轻处罚。例如,对于不以提炼毒品或非法买卖为目的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尽可能兑现自首、立功等所具有的从宽政策;明确对特殊主体和特殊对象贯彻区别对待原则等。最后,并非广泛适用重刑,回归刑罚目的功能进行量刑。一方面,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从替代性措施、罪行要求、证据要求、毒品数量等方面立体化、全方位地对死刑适用进行了规范与限制;另一方面,相对于重刑打击,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
以往的会议纪要虽然也强调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更多地集中体现在刑罚裁量上,实践中对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也仍然存在入罪化、刑罚化、重刑化的趋势。对此,《昆明会议纪要》实际上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方位贯彻,即从定罪到刑罚裁量再到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全阶段的落实,在突出依法从“严”的同时也依法充分从“宽”。
一、在定罪量刑上全过程突出打击重点
《昆明会议纪要》在定罪量刑全过程更全面地突出打击重点,依据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犯罪主体类型、社会态势等因素,从罪名认定、刑罚适用、刑罚执行等方面充分贯彻区别对待原则。
一是结合毒品犯罪新态势,全面地划定了打击的重点范围。《昆明会议纪要》在犯罪类型上,在强调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之外,增加了“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侵害青少年及危害农村地区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的规定;在犯罪主体上,新增了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毒黑交织、枪毒合流的制贩毒团伙”及“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规定。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从刑法的正当性出发,加大了对涉毒黑恶势力、荼毒青少年等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行为人的惩处;另一方面,结合社会态势对刑罚轻重作出调整,针对毒品犯罪由城市向农村地区蔓延新态势、新型毒品犯罪层出不穷等新情况加大惩处力度,以堵塞涉毒犯罪的生长空间。
二是细化构罪标准,限缩代购毒品行为的出罪空间。实践中,对于截留毒品行为、代购蹭吸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尤其对于后者,学界既有观点从是否牟利的角度出发对代购蹭吸行为的罪与非罪展开探讨,也有观点从代购者是否主导、共同犯罪认定及侵害法益与否等方面展开探讨。对此,《昆明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行为做了较大幅度的补充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代购毒品行为的惩处力度。具体而言,其在《武汉会议纪要》的基础上肯定了“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属于变相加价,进一步限制代购毒品行为的出罪空间,从严把握代购蹭吸行为的出罪情形,进一步体现了对贩卖毒品罪这一源头性犯罪审慎出罪的态度。
三是贯彻区别对待,在刑罚裁量及执行上突出打击重点。在刑罚裁量上,《昆明会议纪要》延续前三个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在以下几方面均明确提出要做到“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
其一,在肯定死刑适用必要性的基础上明确了三类重点打击的毒品犯罪分子,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其二,划定了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中的四类重点打击对象,强调对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与组织者、指使者、雇佣者的区别对待; 其三,专门针对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问题,强调对病、残、孕等特定人员及其组织者、指挥者、教唆者的区别对待。
在刑罚执行上,其在《大连会议纪要》的基础上,新增从严把握对利用自身特殊情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者及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者采取强制措施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重申严格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和具有严重情节毒犯的减刑假释。
二、在定罪量刑上全方位落实从宽要求
往届纪要均强调了“依法从宽处理”的要求,但更多地集中在对“罪刑较轻”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件的刑罚裁量过程中。相较于此,《昆明会议纪要》无论是在罪名认定还是刑罚裁量中均进一步体现了依法充分从宽的要求:
一方面,全方位依法加大对非依法应严惩的犯罪类别、非严重情节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的从宽力度; 另一方面,全方位强调“宽以济严,严以济宽”,贯彻宽与严的互济、互补,反对宽与严的割裂和孤立,以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
一是加大《刑法》第13条及第37条的适用,对部分行为惩处轻缓化。相较于前三个纪要,《昆明会议纪要》克服“有行为即构罪”的入罪裁判理念,更注重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出发,对情节轻微的行为予以出罪或免除刑罚处罚。例如,明确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经营受管制麻精药品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范围内携带、寄递受管制的麻精药品进出境,不构成犯罪;不以提炼毒品或非法买卖为目的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实际上,如上规定明确了涉麻精药品行为的非罪空间,加大了对出于医疗等其他目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从宽处罚幅度,是针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为治病跨境购买麻精药品、为治病或饲养牲畜而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以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引发情理法理冲突、罪刑难以相适应等热点问题的回应,进一步保障了法律的精准度和温度。
二是严格依据构罪标准认定犯罪,更加注重轻罪与重罪的界分。《昆明会议纪要》新增了对互易毒品、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标准与证据要求,更加注重对毒品犯罪与非毒品犯罪,严重毒品犯罪与非严重毒品犯罪的界分:
第一,明确双方以吸食为目的互易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达到数量要求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第二,明确出于医疗等相关目的生产、进口、销售受管制麻精药品的行为,不以毒品犯罪论处,纠正了“药毒不分”的现象; 第三,提示性地点明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适用情形,强调其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界分。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定罪过程中的体现与贯彻,即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准确区分法定刑配置不同的毒品犯罪与非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其他法定最高刑较低的毒品犯罪,在定罪合理的基础上探寻量刑合理,实现“罪当其罚”。
三是尽可能地兑现自首、立功的从宽政策,加大从宽力度。《昆明会议纪要》在《大连会议纪要》的基础上,结合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进一步加大对自首、立功情节的从宽幅度。首先,新增自首情节的从宽规定,明确提出对于自首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依法从宽”;加大对积极响应投案自首通告并在通告期限内投案、如实供述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肯定“虽不构成自首,但自动投案”的从宽价值。其次,对于立功情节,明确除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外,“到案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大量案外毒品”是“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属于立功情形;肯定虽不认定有立功表现,但提供毒品共同犯罪人、上下家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该人员的从宽价值。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从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给予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悔改表现较好的行为人更大从宽空间,由“打击”走向“教育、感化、挽救”;另一方面是结合毒品犯罪证据线索获取难、案件侦破及抓捕工作难度大的特殊性,通过更大的政策激励,以鼓励犯罪分子帮助或推动案件侦破、嫌疑人抓捕,促进对毒品犯罪的高效、及时、精准打击。
四是完善隐匿身份人员实施侦查案件的相关规定,加大从宽处罚空间。《昆明会议纪要》对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与《大连会议纪要》中特情引诱相关问题在救济模式、从宽空间等方面进行了大幅修改:
第一,对于犯意引诱,将前述纪要中采取的“量刑减让”的救济模式修正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模式,并增加了可能作出“无罪判决”后果的提示性规定。 第二,对于数量引诱,将数量引诱的定义从“只有实施较小的毒品犯罪故意……实施了数量较大……”修改为“超出其原本意图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拓宽了数量引诱的认定空间;加大因数量引诱而跨越“量刑幅度或刑种”的从宽幅度。 第三,新增“存在或者不排除存在其他不规范使用隐匿身份人员实施侦查的情形,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的原则性规定。
可见,《昆明会议纪要》结合特情引诱行为的启动方式、强度、范围及行为人犯罪动机的生成原因、刑事违法程度的高低,基于量刑平衡和刑法伦理的要求,构建了从“非法证据排除”到“量刑减让”的更具梯度性的救济模式,进一步加强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五是将从重判处的情节明晰化,留给法官更大的从宽轻判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细化死刑适用条件。除前述明确的死刑适用宏观要求之外,《昆明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列举运输毒品罪中可以不判处死刑的具体情形及已有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缩减死刑适用空间。 第二,细化累犯、毒品再犯竞合时的处罚规则。《昆明会议纪要》在《武汉会议纪要》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及罪刑均衡出发,区分“因同一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与毒品再犯”“因不同犯罪前科分别构成累犯与毒品再犯”“因不同现行犯罪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三种情形,并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从重处罚规则,做到“严中有宽”“宽严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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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析理 明析办案思路细则
案法结合 精解司法实践要义
深化适用 筑牢禁毒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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