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
关于惩戒违法违规提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人员的公告
很多人这才知道
违规提取公积金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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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根据《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1.某单位职工李某,于2024年5月通过使用伪造的银行还款明细等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
2.某单位职工王某,于2024年7月使用伪造的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
南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规定限制上述职工五年内不得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纪检,并将线索报送公安部门,目前公安部门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郑重提示:
1.住房公积金中心未授权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切勿轻信诸如“代提公积金”“代办公积金”“公积金咨询”此类小广告,警惕“码”上有“诈”!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会收押银行卡,不会签署“服务协议”。切勿轻信各类收费代办提取公积金信息,以免被“黑中介”无端收取高额“手续费”,造成财产损失、信息泄露等!
不信虚假广告
勿入诱骗陷阱
自尊自律 守法守纪
合法合规地使用和提取公积金
切实维护广大缴存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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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江西政法、南昌公积金、天津公积金
◆ 编 辑:杨子熠、赖椿林
◆ 审 核:杨 洁、李 欢
◆ 投稿邮箱:nctljt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