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管制不合时宜!董保华谈《劳动法》的守正与创新

文摘   2024-07-07 13:19   陕西  


【编者按】

近期劳动法实务届有个很不好的趋势——劳动关系铁饭碗化。

比如,法答网关于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回答。再比如,北京关于取消不“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个月限额。

管制越来越强,这是非常危险的。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们说要打破铁饭碗。二十多年后,铁饭碗又回来了。

我以前说过,我们的劳资矛盾,最大的问题,就是一方面缺乏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当局把社会保障的成本全转嫁到用人单位身上。

不疏解劳资矛盾,最后只能吞下苦果。

言尽于此吧。



本文系董保华教授在中国社会法研究会于北大法学院召开的《劳动法》颁布三十周年纪念会上视频发言。
今天是《劳动法》的生日,《劳动法》开始进入而立之年。很高兴30年前为这部法的出生,我们做过一些努力。叶老师叫我录个视频的时候,我是犹豫了2天后才答应的。“欲说还休,却道天凉好个秋”。大夏天的,何必要谈天凉?为《劳动法》庆生,务虚的或务实,我觉得都没有关系,务虚的说一点客套话。最怕的是务虚的讲赞成,务实的讲反对,这个很可怕。所以我可以不说,但是我不想假说,或者说假的。

当年《劳动法》起草完了,很多人都说《劳动法》没理论。我记得郭军有一次会上回应过这个问题,说《劳动法》当年是用合同化和基准化这样的一个理论来起草的。事实上,在《劳动法》之前,我们国家可以说是劳动标准法,即管制法与标准法。80年代我们开始推行了十多年的劳动合同,才为《劳动法》的出台打下基础。搞了劳动合同,也才把标准法变成了基准法,有了合同空间,标准法才能成为基准法。如果说要讨论劳动法的价值,我认为最大价值就是把从属性放在平等性上,把人格从属放在人格平等上来认识。

今天,这个理念我们还在坚持吗?不得不说,最近法学界的一些动向是让人担忧的,我注意到《法学研究》连发了三篇从属性文章。《法学研究》发我们劳动法的文章本身很少,但是起劲的发这类文章。有一年是说经济从属性,再一年是技术从属性,最近一年是劳动从属性。谁都知道,这些年海归从德国搬回来的,不应该是人格从属性吗?那么为什么就是绕来绕去不说人格从属性?因为讲人格从属,能回避人格平等吗?能在抽去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讨论人格从属吗?做不到。所以这么绕来绕去,说到底,这三篇文章的核心思想都是要把人格平等给抽象掉。抽去人格平等就没有劳动法,就回到劳动法以前的那个年代。没有合同法、基准法,那就是劳动标准法。我们纪念《劳动法》,是非常有意义的,但如果我们只是讲假话,对《劳动法》的纪念就成为一种反讽。

有人说,你都已经这么大年纪了,何必和这些小青年去认真?这就是欲说还休的原因。但是想了一想,这个真的动了我们劳动法的根本。这里提一个建议:今年的年会认真的研究一下人格平等和人格从属的关系,这个是我们劳动法的根本性问题。有的人说,今天劳动法界还有谁在乎“人格平等”?没人愿意写这样的文章。如果真的到了劳动法学谈人格平等不剩一人的地步,那我就愿意来跟他们辩论一下。三个所谓海归加上《法学研究》的编辑,我1对4,不欺负他们吧?不得不说,当我们纪念《劳动法》的时候,接触这样的话题,是令人有些遗憾的。为什么这个问题这么重要呢?我想讲四个理由:

理由之一,动了根本,现在的这个颠覆是系统性的。《法学研究》三篇文章中,劳动从属性的文章是要抽掉劳动关系认定中的“合意”,技术从属性的文章是要抽掉新业态当中的“选择”,经济从属性是要抽掉社会保险当中居民保险的“自愿”。显然,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对我们国家现有的劳动法体制的改造。如果真的照这样改造,改造之后《劳动法》荡然无存。

理由之二,这些人不是都说是海外学来的嘛,德国学来的吗?这里我们得回答一下,海外有没有只讲从属,不讲平等?人格从属脱离人格平等来建立。有,纳粹德国,《国家劳动秩序法》就是这么写的。海归千辛万苦的从德国取回来的是纳粹经,我们需要这样的经吗?当年纳粹德国两个非常著名的法学家,豪普特与拉伦茨,他们提出了“事实契约理论”。我注意到,最近,很多人都是拿这个理论来论证,只要从属性,不要平等性。这个理论战后在德国也是受到批评的。拉伦茨在一段时间还被停了教职。不仅德国,拉伦茨本人也对这个理论进行了反思。去看看《法学研究》的三篇文章,对否定契约的论述比当年更厉害。引进他们当时这个理论,为什么我们不引进拉伦茨战后的反思呢?有人可能说,我们不是从纳粹那里引进的,国际劳工组织提过“事实第一”,现在我们修改一下,叫“事实优位”。请注意,国际劳工组织“事实第一”,讲的是追求真实意思表示,国际劳工组织有清楚的表述,这个跟纳粹的时期的“事实契约”理论是不一样的。也有人可能说,我们不是从纳粹引进的,我们从基尔克来的。基尔克讲“人格共同体”,与纳粹“企业共同体”是不一样的,基尔克讲的共同体是个人法与社会法的交织,所以还是把社会法建立在人格平等基础上的。

理由之三,这样的理论倾向对我们现实已经发生了影响。现在我们很多地方认定劳动关系的时候,是用劳动部的规定来认定的。2005年那个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规定,只不过是《劳动法》第16条的一个配套规定。我注意到,《法学研究》三篇文章的作者,至少2个作者是严厉批评劳动部事实劳动关系的文件的,觉得对“合意”还太宽容了,要把“合意”再挤出去一点。不客气地讲一句,不讲《劳动法》,只讲劳动部的配套文件,这是耍流氓,耍的还是纳粹流氓。《劳动法》第16条强调合意,什么叫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怎么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第16条对合意讲的不够清楚吗?人社部的文件、法院的判决,能够按照这些学者的看法,违背我们正在发生作用的一部法吗?这是我们特别要警惕的。

理由之四,最近的这些在我们社会法已经几乎成为思维定式的一些研究,我认为和国家的一系列的大计方针是不符合的。所谓的只讲从属性,不讲平等性,无非是一个目的:加强劳动管制。这个目的和最近党中央和国家政府的指导思想是不一致的。最近有一个山东座谈会,里面请了周其仁,引起学界的关注。很多人解读为中央可能要拉开一次更大的改革开放的大幕。无论这是不是一个动向,在现有的改革开放中,就不能只讲管制,不讲自治。没有自治,我们要讲什么改革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更不可能。换句话说,有一个严肃的问题必须提出来,最近我们劳动法学界的整体研究倾向是和国家方向不那么协调的。

其实我也老在想一个问题:《法学研究》发我们劳动法的文章本不起劲,为什么讲到从属性,就左一篇右一篇,这么起劲的发,是不是为了搞一个管制的劳动法典。我得说一句,不管我们学者多么努力的去制定一部管制法典,国家都不会接受的。因为,这不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20次代表大会上报告当中阐述了“守正”与“创新”的关系,我觉得这个应该成为今天纪念《劳动法》的主题词。

最后的最后,劳动法博大精深,企业实操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无谓的劳动仲裁、诉讼,本文仅提供思路,不代表具体建议,企业如需帮助,可以通过下方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来源:保华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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