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病历书写不规范——
未出具会诊单、病历记录不准确
某患者与某医院产生医疗事故争议,经市医学会鉴定,认定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病历书写缺陷医疗过错行为。
经患者家属投诉,执法机关调查发现,患者住院病历中记录“……经心外科医师会诊,建议可转心外监护室继续治疗,并评估有无心脏移植指征……”,而事实上,涉事医师只是电话沟通了心外科医师,未发出会诊申请、未出具会诊单,病历记录不准确、不规范;患者8月25日转出记录中“遂于8月25日更换ECMO管路……”与8月23日处置(治疗)记录中“今日给予患者更换ECMO管路……”时间矛盾,涉事医师未按规定如实填写病历。
执法机关认定,该院上述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对该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案例:病历不完整、封存不规范、
实习和进修医生代替上级医师签字等
患者投诉某医院封存病历问题、病历完整性问题以及医师签字问题。执法机关经调查发现,该医院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等要求设计书写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该医院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中未对封存病历开列封存清单进行要求和规定,实际工作中未要求病案室工作人员对封存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病案室工作人员实际工作中亦无封存清单程序;该医院进修医生王某在病历中代替上级医师张某签字,医师张某未尽到病历书写过程中的审核签字责任,默许下级医师、规培医师、实习医师代其在患者病历中签字。
以上事实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案例:封存的病历资料不完整
有患者投诉某医院封存病历问题,并提交了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表明,该院提交的封存病历资料中未见相应的检验报告单。
执法机关调查后认定,该院给患者复印提供的病历当中缺少2020年12月24日前及2021年1月6日(报告时间)4张纸质检验报告单,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对该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芝罘疾控
供稿:姚 建
编辑:林明俊
终审:付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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