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9:00,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邹德生,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于学龙介绍《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有关情况。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新增加了1个条款,对15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是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对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可以从事的工作,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可以协助从事的工作,以及文职辅警可以从事的工作的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强调辅警从事的是辅助性工作,是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对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范围,依据省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包括不得从事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网络侦察、反恐怖等工作;不得开展案件调查取证或者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保管、使用武器、警械等。
依据省条例的规定,将辅警的招聘工作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并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依法与辅警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劳动期限和试用期。明确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的六类人员。其中,烈士的配偶、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辅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三类人员可以定向录用为辅警。明确了不得招聘为辅警的人员,包括参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等八类人员。
依据省条例规定并结合威海实际,进一步加强了辅警的待遇保障。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工会经费以及招聘、教育训练、装备、服装、表彰奖励、保险、住房公积金、抚恤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辅警的薪酬标准参照威海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核定,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规定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人民警察及公安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省条例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依照省条例的规定,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威海市公安局设立辅警管理处,专门负责全市辅警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市发挥全省辅警改革示范优势,坚持“强基赋能·强辅助警”理念,突出抓好“职业保障、职责定位、职业发展”三项建设,全力打造“精致公安·规范辅警”的威海样本。期间探索建立了编办、财政、人社等多部门协同配合的辅警职业化保障机制和“系统化五定、层级化管理、全员化考核、差异化薪酬、多元化激励”五位一体的辅警职业化管理体系,有效地解决了待遇保障偏低、职责定位不清、职业发展不明等核心问题,近3年辅警流失率由10%降至4%,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105人增至392人(占10%),整个队伍呈现积极向上的良好发展态势。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24年10月11日以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辅警的职责性质、工作范围、招聘方式和条件,以及待遇保障等内容,是对我市辅警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进一步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队伍规模、优化完善辅警保障体系,推动长远职业化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效警力资源保障。
持续推进从优待辅。以此次修改《办法》为契机,争取人社、财政等部门支持,进一步推动辅警经费保障和薪酬待遇标准落实,按照全市一盘棋做实赋能激励,统筹建立常态化晋升增资机制,形成短、中、长期梯次激励效应。同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加大优抚保障力度,进一步增强辅警的职业认同感和价值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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