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婚姻登记须知

文摘   2024-07-02 14:53   肯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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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向海外侨胞提供更加便捷的领事服务,自520日起,中国驻肯尼亚使馆正式启用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业务。

  请有婚姻登记需求的在肯中国公民登录“中国领事”APP,完整准确填写个人信息,预约到馆时间,并于预约时段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到我馆办理相应业务。


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工作

  在驻在国承认和接受的前提条件下,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参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现就我馆受理结婚、离婚登记有关办理须知通知如下:


  一、结婚登记

  【办理条件】

  1、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均为中国公民,且长期居住在肯尼亚。

  2、结婚男女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如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等。

  3、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馆自愿提出申请,如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原则上可当日取证。

  【APP预约】

申请结婚当事人登录“中国领事”APP(下载二维码见文末),选择“婚姻登记预约”业务模块,完整、准确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预约到使馆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到使馆申办结婚业务。

    【所需材料】

  1、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结婚男女双方的中国护照/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2、结婚男女双方持有肯尼亚居留证原件(work permit/student pass/re-entry pass/dependent pass/permanent residence)及复印件。

  3、结婚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4张(照片尺寸为35mm x 53mm,单人头部宽12mm-15mm、高17mm-20mm,背景为红色)。

  4、结婚男女一方为非定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须提交其在港澳台期间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须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需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须提供中国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

  6、丧偶的当事人须提交前配偶死亡证明、其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结婚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各1份。

  8、结婚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捺指印并领取结婚证。

  【注意事项】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男女双方如已在肯尼亚婚姻注册局登记结婚,则无需在使馆或中国再次登记结婚,不同的结婚登记日期存在法律风险,只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国外结婚证在中国使用,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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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离婚登记

  【办理条件】

  (一)驻在国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

  (二)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原在中国驻肯尼亚大使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且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如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到使馆申请协议离婚。 

  【APP预约】

  申请离婚当事人登录“中国领事”APP(下载二维码见文末),选择“婚姻登记预约”业务模块,完整、准确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预约到使馆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到使馆申办离婚业务。

  【所需材料】

  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本人到使馆提出申请,递交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男女双方的肯尼亚居留证件(work permit/student pass/re-entry pass/dependent pass/permanent residence)原件和复印件。

  3、我馆签发的男女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加注后将退本人)。

  4、男女双方各3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三份(由双方自行商定提前准备,须带来使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

  6、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7、领事官员初审上述材料后,对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发给男女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对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可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8、男女双方在向使馆递交符合要求的离婚登记材料,并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自当日起的三十日(自然日,下同)为离婚冷静期(如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冷静期期限届满的日期)。

  9、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使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须本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10、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再次提出办理离婚登记,须重新申请。

  11、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仍坚持离婚的,须持本人护照、肯尼亚居留证件、结婚证(均为原件)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在领事官员面前,男女双方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捺指印并领取离婚证。

  【注意事项】

  1、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使馆将不受理相关离婚申请,须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男女双方在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国国籍,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

  3、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请离婚,如双方同时回国并对离婚无争议的,可在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如一方或双方不能回国,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到使馆申请办理诉讼所需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的公证,所需文件表格及有关要求可向国内法院领取和询问。

  4、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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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婚姻登记的效力,应以驻在国法律承认领事婚姻登记为前提。有的国家不承认领事婚姻,有的国家承认领事婚姻,还有的国家承认领事结婚、而不承认领事离婚(如德国)。

  (二)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办理前请登陆拟申办馆的网站,查询办证须知。

  (四)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驻在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一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此外,尽管中国驻外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驻在国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受理婚姻登记申请前亦会视情作出提醒。

  

  四、免费办理。


  婚姻登记常见问答

  一、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是: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均无配偶;

  (三)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均达到法定婚龄;

  (五)均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中国法律规定男女结婚的年龄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中国公民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是什么?

  中国公民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男女双方提交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和居留证明;

  (二)三张大二寸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三)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签署并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捺指印并领取结婚证。

  四、中国驻外使领馆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什么?

  中国驻外使领馆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

  (二)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

  (三)男女双方符合中国婚姻法的各项条件;

  (四)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五、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是否和中国境内民政部门办理的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同中国境内民政部门办理的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中国公民想在国外与外国人结婚,是否可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领取结婚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只为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如一方为外国公民,当事人可根据当地法律在当地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如结婚证拟在中国境内使用,再办理结婚证的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七、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证丢失了,可否在驻外使领馆补领?

  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证如丢失,不可在驻外使领馆补领,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八、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证件丢失或损毁了,是否可以在驻外使领馆补领?

  驻外使领馆只受理在本馆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证件的补领申请。

  九、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证件,如丢失或损毁,应如何补领?

  (一)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补领,所需材料如下:

  1.有效身份证件及照片;

  2.当事人亲自提交申请的,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3.如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委托他人提出补领申请的,应提交经中国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受托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二)可向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驻外使领馆可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查档证明。

  十、中国公民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是什么?

  中国公民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男女双方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居留证明及结婚证;

  (二)男女双方各2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签署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五)中国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驻外使领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

  (二)婚姻当事人双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该使领馆缔结;

  (四)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五)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十二、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加入了外国国籍,如欲离婚,应如何办理?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加入了外国国籍,如欲离婚,可直接在居住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或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境内一方当事人原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十三、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可以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

  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可以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此外,当事人还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十四、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手续后定居国外,可否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不可以。只有该婚姻关系在本馆缔结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方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相关表格请查阅使馆网站“领事服务 > 办证须知 >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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