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翠屏区法院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邓某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在执行法官宣读拘留决定书后,邓某迫于法律的震慑,与其亲属共同筹款5万元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并写下还款承诺书和具结悔过书,与黄某达成执行和解。
黄某申请执行宜宾某公司和邓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责令宜宾某公司和邓某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宜宾某公司和邓某既不履行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对此,执行法官将邓某传唤至法院,对其耐心释法说理、讲明利害关系,邓某依旧声称无钱履行。经法院调查发现,邓某2024年微信收支流水达到100万元以上,且余额2700余元,明明有能力付款而拒不履行。由于邓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处罚。
执行法官随后对邓某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并责令其按照还款承诺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邓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延缓实施拘留,并承诺若未按照计划还款,自愿接受强制措施。对此,法院延缓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转移隐匿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或者其部分财产已被法院控制,并不能成为其拒绝报告财产的理由,仍然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报告收入情况和财产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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