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
近日,市民黄先生向记者反映,前不久家人在一家母婴店买了一些零食,孩子都快把零食吃完了,他才发现这零食竟然已经过了保质期。这让他又气愤又懊恼……
1
孩子吃了过期零食
消费者要求赔付1000元
黄先生告诉记者,10月13号上午11点左右父母与妻子在贺兰县银河西路贝贝拉姆母婴店购买了孩子的零食和衣服,共计230元。
“10月23日晚上我就想看一下孩子一天都吃着什么零食,竟发现有一款零食是过期产品。上面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9月6日,我购买的时间是2024年10月13日,买的时候就已经过期一个多月了。”
黄先生指着零食瓶说道。
发现产品过期后,黄先生于10月24日前往商家索要说法。
“刚开始他承认是店里的产品,并回复说这款零食单价22元可以赔付200多,再三协商下,至高愿意赔付500元。”
但黄先生表示希望对方能够赔付1000元。
“过了几天,我和家人一起去协商,他就不承认是店里的东西了。”
黄先生说,孩子今年只有10个月大,这期间发现孩子后背出现红疹起痘的情况,让他很是担心。
“虽然不能够说明孩子是因为吃了这款零食导致身体出现过敏症状,但是商家卖过期产品实在是太不负责任了。”
2
商家表示怀疑商品被顾客调包
联系厂家查批次 调监控查细节
随后,记者一行来到贺兰县银河西路贝贝拉姆母婴店,店员冀银霞告诉记者,当时所售的产品并没有过期。
“10月13日,黄先生的妻子的确来店里购买了一些产品,但是溶豆这款零食,店里售卖的货生产日期都印在瓶底,而黄先生拿的这款日期是在瓶身。如何能证明他没有把这款零食调包呢?”
现场,记者看到货架上摆放的零食,生产日期确实均印在底部。
就在记者了解情况时,老板王荣来到了店里并向记者提供了当天的监控视频。
视频中显示,店员冀银霞结账时,看了一下瓶底。
“她很明显地看了一下瓶子底部,就是在确定日期。事发后,我们也查了台账,并没有这款产品的批次。”
王荣说。
“我从2024年1月份到现在又进了40多罐同样的产品,我不可能没有卖完我再进货。”
王荣说,当时黄先生的妻子表示,小孩吃上有些过敏反应,但是根据其提供的照片来看,照片显示的背影不像几个月小孩的身体。
“结账的时候,店员在报价,与消费者同来的亲属说之前购买的是15元,这句话就证明他们经常买这款产品,很明显存在一些虚假的信息。”
对于此前协商的赔付金额200、300至500元,王荣表示,卖母婴产品已十年有余,第一次遇到此事,当时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想尽快把事情处理掉。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通过调取监控、台账,核实一些信息才发现,该消费者提供的这个产品可能不是店里所售卖的批次。
“当时他们一家人过来,吵得店里闹哄哄的,我就怕影响其他顾客,就想赶紧处理。”王荣说。
随后,记者联系了生产厂家——山东爱莫食品有限公司,其工作人员表示,此前,消费者反映过此事,他们也核查过。这款零食的生产日期有些是印在底部,也有些是印在侧面。
“具体什么时候更改的批次还需进一步核实。”
3
贺兰县市场监管:索证索票齐全
经查证不能够认定经营者销售过期产品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武晓莉表示,针对这起投诉,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被投诉的经营店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经查被投诉的这家母婴用品店确实履行了自己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且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已上架的产品有超过保质期的。
“被诉方店里销售的是2024年5月份的批次产品。这一批次的产品保质期是12个月,到明年的5月份才会过期,检查过程中进货方的索证索票非常齐全,监控视频也比较完整。根据现有证据是不能够认定店家销售了过期的产品。”武晓莉说。
3
律师: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
该产品为该店家所售
要求赔付1000元诉求合理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鹿璐表示,该事件中首先要确认的是,第一,过期产品到底是不是在这家母婴店销售的;第二,只有确定了是这家店所售卖了过期产品才能去谈赔偿和处罚。
“因为购买时间与发现产品过期时间间隔较长,从产品本身来说,无法辨别是不是这家商店所出售。
若消费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买到的过期产品是这家母婴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赔偿商品本身价格的十倍或者是消费者损失的三倍,如果这两种价格加起来相应的价款低于1000元,要按1000元计算。”
此外,律师提醒:作为经营者要经常理货发现有临期或者变质产品要及时处理。作为消费者,无论购买任何产品,都要当场查验,是否有过期、胀袋、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免出现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杨梦 雍雨
编辑:王瑜婧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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