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看上面是不是法言法语,有点头大?来,小E给你用接地气的话来总结就是:
只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作出的行为,无论是否盖章、盖真章还是假章都不会影响代表行为的效力。对于职务代理人(员工,包括高管),如果属于有权代理,那么无论是否盖章、盖真章还是假章都是有效力的,但如果属于无权代理人,那么真假章就很重要。如果是真章,就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那该行为还是可以约束公司。如果盖假章那就是属于普通的无权代理,即行为效力待定。公司追认就可以约束公司,若不追认就无法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再把这段话给你画个思维导图,这下子再看不明白,小E就没有招了。
看到这里,想必你心中对此问题有答案了吧?
但是,且慢,别着急下定论。小E再多问几个问题,做个讨论。
你们觉得抢夺公章违法吗?
很抱歉,不违法。抢公章其实是一种接管行为,如果该接管行为已经得到股东会授权,并且程序合法,那么,该行为有效。即使抢公章行为没有得到股东会授权,或者授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抢公章的行为不是刑事案件,也不是治安案件,属于夫妻之间、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等的内部纠纷事件,警察无法介入。所以,如果你因此去报警,警察叔叔可能管不着,因为抢公章仅仅是接管公司的方式有点简单粗暴而已,没有违反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当然,出现暴力事件,还是可以管的,但是如果仅仅只是抢公章这一个行为,警察叔叔表示无能为力。
公章被抢,那遗失声明和报警的用处多大?
正如刚才所说的,就单独只是抢公章这件事情来说,报警没有用,警察不会立案的。因为是经济纠纷,既不是刑事案件也不是治安案件,警察不会介入。发公章遗失声明也不能让公章作废,只有按照流程在公安机关那里刻制了新的印章,旧的公章才作废。参考一般遗失流程先去公安机关报遗失。然后在省市级以上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登报后,法定代表人持挂失报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去公安局办理挂失手续。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发放刻章许可证,到指定的刻章单位去刻制新公章。因为刻章店和公安机关联网,公安机关通过后,在整个公安系统备案了,才能刻新的印章。法定代表人拿着报纸,拿着身份证,到刻章店重新刻一套公章,从刻章店重新刻印出印章那一刻起,原公章才作废。
然鹅,如果因为公司内部纠纷,公章被人“抢走了”,是不可以补办的。因为这个不是真正的遗失。只有公章遗失,才可以补办。
警方会帮助追索公章吗?
警方不会帮着拿回印章的,因为是公司内部纠纷,警方无权介入,如果想要通过诉讼方式拿回印章,没有一两年,甚至是更长的时间,基本没有可能。
所谓大鬼易打,小鬼难缠。这不,前几天,宝能集团的姚振华到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中炬高新调研,直接被保安拒之门外。人家保安才不管你是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保安只知道谁给发工资,该听谁的,公司制度要求怎么做我就怎么执行。同理,很多人才不管你是不是有权代理公司,我只认公司公章,没有公司公章,我才懒得理你。